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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3100余台报废车被强制注销
新闻日期: 2006-12-11 15:50:03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平顶山日报报道:(记者卢晓兵)12月7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决定对平顶山市的3100余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强制注销,其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也同时作废。

    据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兼车管所所长孙庆伟介绍,这些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均没有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按照《交通安全法》,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孙庆伟提醒各有机动车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后,机动车使用权已终结。报废车的破坏、销毁与处置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赠予、买卖或私自拆解报废车,否则将按规定停办一切与交通有关的业务。希望广大市民不买报废车、不开报废车、不乘座报废车,主动举报报废车,形成防范和查控报废车的良好社会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车辆报废的标准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的,可以延缓报废。对于轻便摩托、轻便三轮及两轮、偏三轮来说,其报废标准是年限10年或行驶里程数10万公里,延缓报废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正三轮使用年限9年或行驶里程数10万公里,延缓报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但是不管什么车辆,只要定期年检时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立即报废。(卢晓兵整理)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于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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