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场外墙面使用权“争夺战”业主依法讨要外墙面使用权,商家不愿更改有“瑕疵”的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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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外墙面使用权归自己,两名购房者对此提出质疑,被开发商要求退房。记者采访中,代表开发商接受采访的律师承认合同有“瑕疵”,但为了所有业主的利益,暂时不进行更改。
[市民反映]商家夺去外墙面使用权
开封市民李女士和崔女士向记者反映,2008年12月,她们交了定金,准备在金明广场北约400米的东京银座购买三套小户型的房子。今年1月21日,她们与银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每套交纳了2.5万元的首付款。“当时,售房人员未告知合同条款内容,只说是统一的格式,让我们尽管签字就行了。”
两天后,两人仔细看合同条款,发现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第十七条第1、第2款规定“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房子位于车流量较大的解放大道,外墙面属于开发商,将来开发商竖广告牌影响采光咋办?”两人找到售楼人员,要求更改该条款。“销售人员当时说,向领导汇报,让我们等电话。”两人说,她们一直等到3月18日,均未接到电话,反而收到开发商催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函。
李女士说,今年6月4日,她们再次找到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一位杨姓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所有的房屋销售合同都是这样签订的,其他购房者都没有意见,如果两人有意见的话,可以退房。次日,两人接到了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退款的函。
崔女士说,她们曾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条款,按照新实施的《物权法》,商品房的外墙面属于业主所有,就是想讨回自己应有的权利,没想到开发商却要退房。对此,她们十分不满。
[开发商解释]合同约定中确有“瑕疵”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了东京银座的售楼处。该楼盘紧挨金明广场,有一侧临近车流量较大的解放大道。工作人员称领导都不在,有什么事可以与他们的法律顾问谈。
约20分钟后,记者见到了该公司的法律顾问王小顺,他说,李女士和崔女士的事由他代表公司处理。王小顺坦言,“合同中第十七条第1、第2款的规定确实是个瑕疵,不符合《物权法》,屋面和外墙面应该是全体业主的共有设施”,这一点是由于开发商和业主对有关法律理解不到位造成的,但不存在恶意。另一方面,规定外墙面属于开发商所有,客观上也有利于保护房屋外观,杜绝一些业主私自悬挂广告牌。“我的意见是,对这一瑕疵不再更改,将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再进行更改,把房屋的屋面、外墙面等共有设施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王小顺说,合同中出现的这一“瑕疵”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约定,李、崔两人以此理由半年拒绝交纳房款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合同,所以他们才提出解除合同。
[律师说法]外墙面应归业主所有
就此事,记者联系到了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改法。王主任说,新的《物权法》中已经明确商品房的外墙面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此之前开发商通常都约定归自己所有。“从法律上来讲,开发商这样的条款是和《物权法》相抵触的”,因此,不少开发商都已经将该条款修改过了。他同时表示,在目前具体的实施中,仅仅规定了屋面和外墙面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如何具体管理还是个难题,“不归开发商了,是不是各个业主都能自己挂广告,那样是否影响整体美观?都需要待相关细则出台后才能确定”。
王改法表示,开发商即使在合同中约定屋面和外墙面归属自己,也属无效合同。但该条款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成立,如果消费者拒绝付款,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因为临路,商品房的外墙面也成为开发商和购房者争夺的一种资源。□记者尚杰实习生剧静宜文图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