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严肃处理江苏省东台电视台和山东省滨州电视台违规插播广告问题之后,广电总局再次通报全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近期将进一步对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电视游动字幕广告、内容低俗的广告以及成人用品广告加大监管力度,控制住广播电视广告的“歪风邪气”。(7月30日新华网)
“广电总局誓刹广电广告‘歪风邪气\'”的决心让人拍手称快。不过,值得深思的是,今年以来,广电总局三令五申,为何就刹不住广电广告的“歪风邪气”?笔者以为,除了经济利益驱动导致“现在一些台处于恶性竞争状态,已经到了不顾脸面的地步”之外,有三个关键因素是必须引起重视的:
一是“规定”弹性太大。比如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任谦30日在扬州召开的全国“城市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现场交流会”上重申第17号令,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播出机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暂停播放广告、暂停相关频道(频率)播出的处理决定。且看这条规定,“拒不改正或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界定模糊不清不说,“60日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才进行停播处理,这是不是意味着60日内出现1—2次违规行为,就不在处理范围之内?既然规定本身就包含着允许的成分,刹不住广电广告的“歪风邪气”也就不足为奇了。既是监管制度就应明确处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不应留缝子让人钻。
二是执法检查太松。一些地方电视台违法违规播放的广电广告的“歪风邪气”得不到控制,除了制度规定本身的缺陷外,与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太松和不到位也有很大关系。
已经发现的一些违法违规广电广告案例,往往不是通过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而是通过群众举报才认定的。如 “脑白金”的“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和“黄金搭档”的“送老师、送亲友、送领导”广告,观众很反感,认为这会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产生误导。这就是根据举报才认定的。执法检查的缺位无疑助长了广电广告的“歪风邪气”。
三是违规处理太轻。17号令的规定虽然对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但对台不对人,也不涉及经济处罚,不痛不痒,怎能起到震慑作用呢?至如说,“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虽然看似严厉,但由于以模糊的“情节严重”为前提,不便操作,也就形同虚设。因为,作为电视台,没有什么再比不执行政令、拒不改正的情节再严重了,但却并没有哪家电视台因此被吊销许可证,也并未见到哪家电视台的领导人因此丢过官。
看来,广电总局誓刹广电广告“歪风邪气”的决心虽然很大,但若想取得成效,明晰制度规定,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处罚力度是题中之义。唯有如此,才能令行禁止,让违法违规电视台有所收敛。 ( 王廷连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