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反性骚扰”立法将出台 Q聊乱发色图告你性骚扰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东方今报报道:“禁止以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故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昨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始审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修订草案》中,我省首次对“反性骚扰”问题做出明晰规定。
女性享有同等“村民待遇”
案例:宅基地没女人的份儿
在郑州周边的城中村中,本村男性可享受到本村所分配的宅基地,但女性就不能享受到这样的待遇。“不仅仅是在宅基地方面出现分配不平等的情况,还有在本村经济的收益金分配及住房分配都有不同。”郑州市未来路一城中村村民孙雨告诉记者。
修订草案:没分到地,法官帮你要
《修订草案》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对违反该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妇女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读:明确的立法可对抗所谓的村民自治
“这种问题出现后,也有进行法律求助的,但问题还不能解决。”李华阳律师说,在之前接手的关于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女性分配不均的案件时,法院也纠正了村民自治组织的决定,但由于村民自治组织的特殊性,案件终不能得到解决。“如果该法规通过,就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有依据进行处理,也能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李华阳说。
“反性骚扰”首次进入我省法规
案例:遭“性骚扰”吃哑巴亏
“我快吐血了,一个上司总是在我给他送文件时色迷迷地乱摸我,想揭露他吧,又怕把自己的名声败坏了。”在一些网站的论坛里,总会出现这样的求助帖,大部分女性对这种事情总是选择“忍”。
修订草案:准确界定“性骚扰”
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修订草案》中特地增加一款,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位。《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故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这就意味着,在办公室讲荤段子、QQ聊天时发黄色图片已可算“性骚扰”。
一旦确定为“性骚扰”、侵害到妇女人身权利的,可以报案,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规定很好取证难
郑州市民简伟认为这一规定非常好,但他的疑惑是:性骚扰该怎么举证?尤其是偶发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不可能随时携带摄影机或录音器材。
河南省万翔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提醒广大女性,可保存下列材料作为确认性骚扰行为的证据:书证,包括性骚扰侵害人发来的信件、电子邮件等;物证,包括暗示性的礼物、黄色光盘等;视听资料,包括监控录像、两人的录音等,女性如果能够预见到可能会遭遇侵害行为,可以提前准备好录音、录像设备。
不得解聘怀孕生子的职员
案例:为工作不敢生孩子
张静在郑州市北环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已结婚5年的她一直没要孩子。“不敢要,如果要了孩子就将丢掉岗位,甚至失去工作。”小张说,虽然公司没有明确要求,但这样的规定却在“悄悄”地实施。
修订草案:生孩不是被解雇的理由
《修订草案》规定,妇女在劳动和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扣发、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收入、奖金及福利待遇,并不得以此为由,影响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解读:这个规定还不完善
“这个规定不太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柏拴在分组审议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用人单位可以找别的理由辞退孕妇。湖南省相关法规的规定是“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规定可能会更好,避免用人单位随便找个理由辞退孕妇。
给妇女设立庇护场所
案例:老婆挨打只能流浪在外
“去年我们小区楼上的张女士被她老公打得不敢回家,在朋友家借住了很长时间。”郑州市民赵燕女士说。“如果有专门的妇女庇护场所,就可以暂时收留她们,再由妇联等有关部门进行法律援助”。
修订草案:设立妇女庇护所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并应当扶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庇护场所。对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庇护所各项支出谁负责
李华阳律师说,在一些出现家庭暴力的家庭,遭受暴力的女性也有无家可归而向当地的妇联或公安机关求助的现象。但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一定时间,要考虑受暴女性暂时的吃住该由什么部门来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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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上海全国首个定义“性骚扰”
2006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做出界定:语言骚扰、文字骚扰、图像骚扰、电子信息、肢体行为。此后,新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对性骚扰做出类似的明确界定。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已经或即将出台地方“反性骚扰”立法,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首席记者 王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