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河南日报报道 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暂扣事故车辆,事故责任认定后,却被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4000元。7月15日,记者从禹州市法院获悉,该院已受理了这起因交警扣押事故车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今年5月28日,家住禹州市梁北镇的王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到市区办事,当行至禹州市药城路与劳动路交叉口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后,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前来处理事故,并将王某的三轮摩托车及其行驶证、驾驶证扣留,理由是收集证据、检验、鉴定事故原因。6月5日,王某收到了禹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予以签收。后王某多次向交警队催要车辆、证件,对方却没有返还。
7月10日,王某以禹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扣车、扣证,事故处理后又不返还车辆及证件为由,将交警主管部门禹州市公安局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并请求赔偿各项损失4000元。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法律链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记者 刘华 谢耀军 实习生 王少华 通讯员 天保 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