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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政府信息条例》遭拒 农民状告许昌发改委
新闻日期: 2008年07月11日 14:40:40

     我省首例因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引发行政诉讼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向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许昌市发改委)了解生猪养殖相关信息时多次遭遇推诿、拒绝,许昌县农民谢某一气之下,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许昌市发改委告上法庭。7月10日,记者从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获悉,该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今年6月,许昌县农民谢某了解到国家对生猪养殖有惠农、扶持政策,但相关文件详细内容已由河南省有关部门转发到了许昌市发改委。出于自身需要,谢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许昌市发改委提出了查阅、复制相关该生猪养殖内容信息的请求,但许昌市发改委工作人员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

  为了熟悉国家相关规定后便于自家生猪养殖场的办理,6月16日下午,谢某又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过邮政部门向许昌市发改委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然而,许昌市发改委在收到该申请后,直到7月8日既未答复谢某,也没有向他提供申请所涉及的任何信息内容。

  7月9日上午,谢某准备好了信息查询所需的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后再次来到许昌市发改委。然而,负责接待的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王建刚却以需要继续请示主管领导为由推托。“在发改委,我充分体会到了什么叫生、冷、横、硬、推,我们群众想查询点东西咋就这么难呢?”一气之下,谢某来到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以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为由将许昌市发改委告上法庭。

  谢某认为,自己作为纳税人通过正常渠道了解政府信息,而被告作为政府机关,却故意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在他心中的形象。

  此外,由于被告在收到申请后,一直没有向他公布国家对生猪养殖的相关信息,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开办养猪场,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其书面道歉,并向他提供其申请的有关生猪养殖方面的信息。

  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因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引发的行政诉讼。

  ■声音

  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一检察官认为,这起因政府信息不公开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表明公众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提高,同时也将有利于让政府各部门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进一步向开放型、服务型方面转型。(记者 刘华 实习生 王少华 通讯员 和忠 裴岩)  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人民网-河南视窗】责任编辑: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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