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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被害人试发救命钱 河南“试水”救助被害人
新闻日期: 2008年07月08日 08:01:49

  ■尝试破解刑事被害人“赔偿白条”难题,5人将获政府救助

    ■我省在全国首个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堪称破冰之举

  □记者韩景玮通讯员刘改华

  核心提示

  因感情纠纷,26岁的祝丽(化名)因此被人在脸上泼了硫酸毁容。尽管罪犯得到了惩罚,法院也判处罪犯对祝丽进行赔偿,但由于罪犯无能力赔偿,祝丽陷入绝望境地。

  统计显示:在刑事犯罪人判刑后,有近八成的受害人所应得到的赔偿难以兑现,许多受害人家庭因此陷入艰难的生活境地。刑事受害人权益保护严重滞后,这是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尴尬。

  7月7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作为我省人性化司法救助制度的尝试,祝丽等5个刑事被害人家属每人将获得2万元的困难救助金。尽管这笔钱无法完全帮助刑事受害人摆脱困境,但这无疑是我省依法保障被害人基本权益的富有积极意义的探索。

  保护被害人

  试发“救命钱”

  与祝丽相比,被害人韩运红的事发原因显得不值一提。2007年4月30日,韩的邻居于淑琴因找不到洗澡巾,便怀疑韩运红偷走其洗澡巾。讨要无果后,于淑琴回家取出一把水果刀,将韩运红捅死。法院最终判处于淑琴无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4万元。

  丈夫的突然离世,让韩运红的妻子王某陷入绝境。她除了需要独自养活7岁的儿子外,还要照顾卧病在床的公公。因债台高筑,她已无力支付儿子的学费和老人的医疗费。由于被告人于淑琴无民事赔偿能力,韩运红的家属欲哭无泪。

  就在祝丽等人走投无路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他们5个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实施救助,救助资金为每人2万元。

  这笔钱来自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笔专项救助金。去年9月和今年2月,根据有关法规,省高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刑事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专门对生活困难又无法执行刑事被告人的刑事受害人进行救助。今年年初,经多方努力,省高院从省财政争取到每年100万元的救助金,这使包括祝丽等人在内的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得以实现。首批共有13起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申请援助,经省高院层层把关,祝丽等5个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成为专项救助资金的首批获益人,他们每人将获得2万元的困难救助金。

  据悉,目前仅有沿海地区几个市县法院在试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我省是全国首个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省份。

  省高院院长

  倡导国家救助

  统计数字显示: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被害人在犯罪人判刑后,所应得到的赔偿难以兑现。以往,刑事被害人遭受到人身、财产损失,要想得到补偿,一般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人进行赔偿。这种赔偿途径的缺陷是:其一,如果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侦破,无法确定犯罪人,那么受害人难以落实具体索赔对象;其二,案件侦破、犯罪人被确定,如果犯罪人缺乏足够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也会因无法得到执行而成为一纸“法律白条”。多数受害人家庭为此常陷入困境。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是政府“买单”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的倡议者。今年年初,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专门对此提出议案,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由全国人大立法。他说,“从实践看,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救助基金的来源问题。当刑事被害人从加害方无法获得赔偿,家庭陷入生存危机,精神遭受沉重打击时,国家应担负起赔偿责任,不应让刑事被害人遭受三重打击。”

  张立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被害人遭受的损害,我国《刑法》第36条是有明确规定的:“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而该规定存在一个缺陷,条文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他认为,在刑事被害人从加害方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就应当成为国家的一项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受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才能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和谐。

  申请救助人

  我省明确条件

  事实上,制约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瓶颈问题就是资金问题。

  专家认为,大量的法律“白条”,不仅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化解,还有可能影响到被害人对国家的信赖,对被害人救助的缺失,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被害人的再次伤害。因此,无论是尊重和保护被害人权益,还是维护公民对国家的信赖,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政府都应该用财政资金来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

  今年年初,根据省高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张立勇明确提出:要认真组织调研,尽快制定规范性意见,切实解决好被害人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被致伤、致残急需救治,或者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依靠其生活的受养人没有生活来源和保障的问题。在省法院领导的直接部署和安排下,经广泛征询意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省的困难救助工作也随之展开。

  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申请救助:被告人被执行死刑,附带民事无力赔偿,且被害人生活极其困难的;被害人被致伤、致残急需救治,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紧急医疗费用或者巨额医疗费用,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依靠其生活的受养人没有生活来源和保障,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被害人因他人的犯罪行为遭受巨大物质损失,本人和家庭生活极端困难,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

  “救助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尽管这种救助是有限的,但对于一些被害人家庭来说,却可以带来希望。”鉴于全省法院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省高院决定,先在省高院执行该措施,待条件成熟后再在全省法院全面执行。

  救助被害人

  构建司法和谐

  明明是犯罪人造成的受害人损失,为何需要国家补偿?对此问题,省高院副院长田立文认为:这是国家必须承担的法治责任。

  田立文说,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任何时候都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如果公民受到某种非法伤害,就不能只看做是具体犯罪人的过错,在很大程度上也应视为国家的过失,即国家未能充分履行自己有效保护公民的法治责任。现在的状况是,在对被害人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平衡现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各种诉讼保障措施不断出台;而对被害人受损权益的维护,却显得有些薄弱,缺乏应有的机制保障,使原本处于弱势的被害人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在这种背景下,一旦找不到犯罪人或者犯罪人无法进行赔偿,国家为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起责任,应成为司法和谐的必然之义。

  此外,田立文认为,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更为明确,长期从事刑事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官担心,被害人家属受“杀人偿命观”影响,难以接受。如不对刑事受害人进行及时补偿,将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申诉上访。事实上,犯罪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并不是把犯罪者查办了,社会就稳定了,必须把遭受犯罪侵害最严重的部分——被害方的心理修复了,整个社会秩序才能恢复。我省法院提前迈出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的步伐,即使刑事被害人无法得到被告人的赔偿,但是有国家补偿存在,也能让陷入绝境的刑事被害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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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中原区开救助先河

  事实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此前已在救助刑事被害人方面做出尝试,从而成为我省第一个实施该项制度的基层法院。

  “我不是不愿意赔偿,但我确实没钱。”这是郑州市中原区某小诊所医生朱某的辩解,他因治死病人被判刑7年。而按照法院判决,他对受害人的23万元赔偿金却无法兑现。今年5月底,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院长徐薇的倡议下,在全省率先出台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庭长耿红丽说:对刑事案来说,如果对嫌疑人进行宣判,受害人几乎很少有拿到钱的。从今年1月份到5月份,中原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643起,判决的仅为25%,而判决的案件中,受害人一般都拿不到赔偿。

  徐薇有着21年刑事审判的经验,对刑事被害人的困境了如指掌。她说,在中原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多为外来流动人口,无稳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经济状况较差,一般很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徐薇的倡议也得到了中原区委、区政府的重视,郑州市中原区区长张曼如也鼎力支持,中原区委、区政府决定拨出专款100万元,设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

  “救助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徐薇说,2008年初,《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救助办法》顺利出台,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范围、金额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救助规定,在我省刑事被害人救助上开了先河。线索提供 张惠娟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人民网-河南视窗】责任编辑:王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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