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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国际“天价头”案 法院将强制执行50万罚款
新闻日期: 2008年07月08日 07:34:14

       保罗国际“天价头”案最新进展 法院将强制执行50万元罚款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今日安报报道:(通讯员 袁晓黎 崔乐)7月7日,郑州市二七路保罗国际“天价头”一案又有最新进展。郑州市二七区物价局申请二七法院强制执行对保罗国际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二七法院已受理此案。

  二七区物价局称,根据郑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批转的举报,二七区物价局于2008年4月1日至4月4日对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服务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核实:保罗国际在经营场所玻璃橱窗上使用“烫发98元起”、“染发98元起”标价方式;在价目表上使用“烫发98元起”、“染发98元起”、“洗剪吹(高级发型师)38元”、“水疗980元”等标价方式标示服务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法院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违法处罚规定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物价局认为,保罗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对保罗国际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8年4月17日,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价格欺诈一案已审理终结,二七区物价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二七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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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六条第三项: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人民网-河南视窗】责任编辑: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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