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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座罚款是误传”才是误传 让座条款将修改
新闻日期: 2008年07月05日 09:55:21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扫描文本  制图/方毅夫

市人大常委会官员称“一定会修改”;说报道是误传,是没有根据的

争议条款咋诞生的?市法制局两种解释:一是“忘了修改”,二是“技术失误”

“条”“款”是怎么定义的 款与款怎样划分 听听法律专家讲常识

    ■商报记者 高云

  昨日,有消息称“乘公交车不让座罚款50元”是误传。这个消息是误传。

  这条饱受争议的条款到底“误”在何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扫描文本为你解读。

  最新进展

  争议条款“一定会修改”

  7月2日晚,郑州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处长张伟杰在接受商报采访时说,在当日下午的常委会小组审议中,此条款有多位与会代表提出异议,并被建议修改。

  7月3日下午,商报的《乘公交不让座会被赶下车?》见报以后,曾在2日参与现场审议的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柴清玉接受商报采访时说,他看了商报的报道,内容没有问题。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的工作人员介绍,人大常委会一审的分组讨论只是进入了程序,会上不能直接作出修改定论。还需要一系列的意见汇总、论证,修改后的二次审议稿才会“出炉”。

  昨日下午,商报记者再次致电柴清玉,他表示,引发争议的让座条款“一定会修改”。

  官方解释

  争议条款“诞生”事出有因

  这条饱受争议的条款怎么“诞生”的呢?郑州市政府法制局相关负责人给出了两个版本的解释。

  版本一:“忘了修改”说   

  郑州市政府法制局一位负责人解释为:“乘公交让座”这一条是在今年3月根据市民的意见加上的,后来处罚条例忘了做相应修改,导致草案把不让座也划归到罚款的范围内。

  版本二:“技术失误”说

  另一位负责人则解释,因为技术问题,条例的第一款和第二款没有分开,使原本拟定为第三款的让座规定,变成了第二款。因此,遇特殊群体不主动让座就被归入处罚的范围。

  条款解读

  法律专家解读“条”“款”含义

  中华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法说,法律、法规、规章一般由章、节、条、款、项、目组成。

  一条规定的第一行起,就是第一款。款下如果有序号,就是项。项下再有序号,就是目。再起一行,也就是到分段开始算,就到了下一款。张国法说,即便是中间有句号,也不能作为分割款与款的界限。而只有重起一段,才是唯一的划分标准。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人民网-河南视窗】责任编辑:王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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