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的邻居张老汉与老伴靠务农将三子一女抚养成人,各自成家。2006年春老伴不幸去世。邻村的朱老太老伴去世、女儿出嫁后一人生活。经人撮合,2007年秋,张老汉与朱老太结为夫妻。张老汉儿女每月给的赡养费,不够张老汉与朱老太的日常开支。亲朋从中说合,张老汉的儿女仍坚持每月只给张老汉一定的赡养费,不同意给付继母朱老太的赡养费。请问,张老汉再婚老伴能否向张老汉的子女提出赡养费要求吗?
读者:董琳
董琳: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以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为法定条件,双方便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产生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再婚后的老年人与其子女、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要作出具体的分析。一是再婚后的老年人都有自己生育的子女的,其各自的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二是再婚后,对其配偶的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继子女也应对继母或继父承担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这类老人可以同时或者分别向自己的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提出赡养要求。本案张老汉与朱老太两人都有自己生育的子女,且在他们再婚前均已成年,因而其各自的子女应承担赡养义务,因此朱老太的赡养费应由其女儿给付。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赵会平 刘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