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华华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规定,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河南商报》7月3日)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让座也体现出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然而,将“让座”这一道德范畴的问题升格为法律问题,以制订地方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却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论证,不能仅凭着一腔热情蛮干。对此,一个首要的前提是,道德升格成法律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形成“可操作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从道德层面来看,“让座”与否在于个人是否有此愿望并付诸行动,道德对于拒绝让座者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而只能做出“这样不好”的判断。一旦升格为法律,“让座”就立刻具有强制性,意味着某一群体对另一群体负有“让座”的义务,后者也相应具有要求前者“让座”的权利。那么,一系列问题立刻出现了:法律该如何清晰地界定这两个群体?道德层面的模糊语言“老弱病残”,能否转化为可测度的精确标准?比如,一个发高烧的年轻病人,是否该给一名健康的老人让座,类似病情与年龄之间该如何比较才算公平?诸如此类,仅仅一个界定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律问题,就面临着无数种现实的可能性,处理起来十分棘手。
实际上,即便法律已清楚地界定出应否让座的各种情形,则又面临一系列实施与监督的问题。郑州市这个条例草案,显然是把监督权授予了司机和售票员,交由他们对实施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部分地授予其处罚的权力和责任(拒绝当事人乘坐)。这实际上意味着司机或售票员首先得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在具体现实情景下界定让座的人群。不妨设想,假如遇到两名起争执的乘客,他们的工作情形大概是这样:先查看双方身份证件、病历证明等,再为双方测量体温、心跳、血压……这个工作量将有多大啊!
继续推导下去,我们很快就会发现:为“让座”问题制订专门的条例,并保证这部条例的可操作性,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起码远比郑州市目前所做的工作复杂;而且,其具体实施也将面临很大的执法成本,远远超出这部条例能够为社会创造的效益。总的来说,为“让座”专门制订法律,其现实意义不大,也没有必要。还是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