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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大手不该伸入道德的领域
新闻日期: 2008年07月04日 08:37:52

  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你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2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 (7月3日《河南商报》)
  
  我们常讲,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何谓美德?美好的道德是也。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依据社会舆论、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来判断一个人的品质,主要依靠人们自觉的内心观念来维持。
  
  道德与法律都是行为规范,但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而道德则是一种心灵的契约,只能靠人们自觉遵守,只能靠舆论来实现道德的力量。
  
  不能否认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良苦用心,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此项规定存在多重尴尬。
  
  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但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上升为法律。法律法规的最大特色在于具可操作性,而如果将乘客不让座车长可“拒载”并“罚款50元”写入法规则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实施刚性。
  
  假设某人拒绝让座,车长有什么权力将其赶下车去?——只要乘客投了币上了车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契约关系,乘客必须享受到公交公司的全程服务。这个时候车长赶下乘客,反而是公交公司违法了。
  
  假设某人拒绝让座,谁有权力来“罚款50元”呢?——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公交公司是福利性企业单位,当然没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乘客进行罚款。
  
  退一步说,即使乘客不让座车长可“拒载”并“罚款50元”可行,我们再来归谬。
  
  假设某人拒绝让座,并不是他不愿意让座,而是此人恰好今天生病了。比如拉稀拉得都站立不起来了——这个时候,你责令人家让座是不是有点不人道啊?——如果生病的人可以不让座,那么所有不让座的人都有理由:我拉稀了!——难道乘坐公交车还需要医院证明吗?
  
  假设某人拒绝让座,即使是他故意,公交公司也拿他没办法。赶其下车——他坚持不下车怎么办?就这么僵持着,浪费一车乘客的时间?罚款50元——他身上就带了一块钱,而且已经投币了。没钱你怎么罚?寄送罚单——有哪部法律要求乘坐公交车要带身份证件了?一个不知姓名的乘客你公交公司往哪里寄送罚单呢?
  
  提倡尊老爱幼,鼓励公交让座,这不但没有错,而且应该大力弘扬。但是,法律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钥匙。有的时候,道德的力量未必就不如法律来得强大。
  
  西谚云: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我们可以套用一下: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希望郑州有关方面三思而后行。作者:鲁开盛  来源:红网

 

【人民网-河南视窗】责任编辑:程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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