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提交审议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规定:“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有关部门还可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据介绍,“这是市民提出的建议,认为这样规定有助于提高郑州人的文明程度。”(见7月3日《河南商报》)
将公交车上的让座道德上升为法律,其“提高文明程度”的用意当然十分明显,但真的有利于道德境界或文明程度的提升吗?
此举难以操作。一辆公交车上,应该给老人、孕妇等让座的乘客,何止一二,究竟该具体强制谁让座、惩罚谁,难道全部拒绝其乘坐,并施以罚款?
更重要的是,将道德问题简单地法律化,也会对道德自发自主自觉自由的生成、培养机制构成一种挫伤。作为人类行为规范的道德,是需要不断引导、提高的,但这种引导和提高,是不适宜也不可能依靠外力强制推行的,只能采用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方式。而揠苗助长的后果,必然是让“提高文明程度”的美好道德诉求成为镜花水月。
此外,“法律的道德基础就是权利”——那么,将“礼让”这种道德要求法律化、强制化,在不合德的同时,其实也构成了对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或者说尊重权利的“道德基础”构成了一种损害,这正如当地市民质疑的:“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我送到相应的站点,没权因为我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所以,无论是从维护道德本身的合德性,还是法律的合法性,以及二者良性互动的关系来看,公交车上拒让座罚款之类思路,都不宜施行。 张贵峰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