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韩景玮通讯员李亚男
因不满物业管理部门的收费管理制度和服务,业主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郑州某物业公司只好将他们逐一告上法庭。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据了解,引发物业纠纷的是位于郑州市长江路的亚新美好新苑小区。该小区物业公司称:小区业主田先生、付先生和黄先生分别拖欠其物业管理费1000.4元、526.4元、1460.2元不等。后虽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不缴纳。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构成违约。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
被告田先生认为:原告给他们的通知单上有公摊费用,原告收取公摊费违反了政府的相关文件。而且他在小区丢失了电动车,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未尽到看管义务。被告付先生的说法和田先生基本一致,并且他还补充说:2005年小区开会时原告就承诺不再收取公摊费。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规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服务应当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开及服务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而本案原告出示给被告的“缴费通知单”中未列明有“公共费用公摊”项目。收取该项目是无依据的,且被告又因服务质量与原告发生纠纷,对被告逾期缴费,原告亦有一定的责任,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判决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驳回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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