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韩先生来电咨询:
2008年5月12日,因发生地震,一写字楼失火,许多在该楼办公的人员一齐拥到楼梯上,疏散的速度非常缓慢。陈某在7楼工作,为快速下楼避灾,猛推前面的人,并大步跨越众人逃到楼外,被陈某推倒摔伤腿的周某,因行走不便,未能跑出,葬身火海。请问,陈某所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构成犯罪吗?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世亮解答: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损害的利益大于所保护的权益,或者两者相等,都应视为超过必要限度。怎样比较两个权益的大小,特别是以什么标准来比较两种不同性质权益的大小,是比较复杂的,往往需要就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作出判断。经济权益的大小可以通过价值进行比较,人身权益则要以生命为最高权益,公民都有生存的权利,人的生命无贵贱之分,因此不允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本案中的陈某,为了逃离火灾现场,保存自己的生命,采用推倒他人或者说伤害他人的做法,手段实在卑劣,这种行为不仅违背道德准则,更触犯了法律,陈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应认为是避险过当。所以,陈某应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