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才
习惯在ATM机取钱的人,很少会关注它们是否合法,是否有服务资格。浙江工商部门有关人员调查后质疑:这些银行“窗口”,似有无照经营之嫌。银行方面则认为,它只是一种设备,与银行有着本质区别。(6月18日《新京报》)
争议的起源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必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我国各中资商业银行提供的这些自动取款机与行外自助银行,同属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正如某法律人士所言,根据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适用上位法的规定,此事无需讨论也无需请示,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可直接根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赋予的法定权力进行监管。这诚然是一种可贵的法治思维,但要求全国所有自助银行申请营业执照,实在有些为难银行了。
“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笔者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工商部门死抠法律,在表面的“依法办事”姿态下,未必包含着真正捍卫法律尊严的初衷。我们不妨看一组数据:截至2007年底,我国境内的自动取款机已达12万台,其市场规模全球排名第四。如果每台ATM机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仅工本费一项就数额巨大。一旦ATM机需要经营执照,那么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等也存在是否需要经营执照的问题,难怪工商部门像发现了“新大陆”一样兴奋。
工商部门要求ATM机办理营业执照,归根结底是行政职能部门的权力冲动在作怪。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在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制订过程中,一些部门只顾自身的小利益,不顾国家和公众的大利益。争取利益时争先恐后,办起实事来却推诿扯皮,最后受到损失却是百姓的利益。
ATM机是否需要营业执照,在我看来关键不是抠法律字眼,而是看其有无现实必要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放开,营业执照在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已经弱化,而银行是一个监管较严的行业,ATM机的设立有整套完备的审核体系,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再办理经营执照。工商部门的介入,只能徒添繁文缛节的审批程序、增加社会成本而已。而减少行政审批的过多过滥,正是我们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所要解决的问题。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