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方 | 河南论坛 | 法治 | 经济 | 环境 | 科技 | 地产 | 旅游 | 教育 | 体育 | 娱乐 | 软件 | 女性 | 婚庆 | 健康 | 网址 | 邮局
新闻报料:65936929
信息合作65935908
位置:视窗首页 > 新闻 > 社会 > 正文
新郎酒后驾车致新娘死亡 岳父岳母索要40万赔偿
新闻日期: 2008年06月17日 14:52:04

  婚宴当日,闽侯人陈某酒后驾车致妻子长乐人张某死亡。喜事成丧事,岳父、岳母悲痛万分。办丧事时,由于闽侯、长乐两地丧礼习俗不同,岳父、岳母认为女婿操办的礼数不够,认为自己遭到二次伤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婿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40余万元。

  新郎酒后驾车新娘死亡

  2004年,陈某与张某认识,两人育有1子,由于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一直没有办结婚喜宴。2007年7月26日,两人正式办理结婚证,在婚宴上喝了很多酒。当晚, 陈某驾驶摩托车同张某一起回家,不料途中发生车祸,陈某受伤,张某当场死亡。

  喜事成了丧事,张某的丧礼由陈某在闽侯操办,张某的亲戚从长乐前往闽侯参加丧礼。张某的很多长辈发现,陈某操办的丧礼在很多方面都显得礼数不够。丧礼结束后,张某的父母越想越气,觉得陈某不仅过失造成女儿死亡,而且让他们在丧礼上遭受心灵伤害。

  岳父岳母索要巨额赔偿

  今年4月,张某的父母向闽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因女儿死亡给他们带来的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种经济损失40余万元。

  闽侯法院徐法官介绍,张某的父母提出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本来是一个不幸的交通案件,但当事人的一方亲属向另一方亲属提出巨额民事赔偿,这样的案例非常少见”。

  5月,陈某向闽侯法院表示,不希望在法庭上与同样伤心的岳父、岳母面对面。

  法院:庭前调解化解矛盾

  闽侯法院受理此案后,鉴于本案原、被告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为避免庭审中双方的唇枪舌剑给双方再蒙上阴影,在征求双方的意见后,决定对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庭前调解。主审法官一边安慰双方当事人,一边细致耐心地调解,鼓励他们好好地将死者的儿子教育成人,别因大人的矛盾影响了小孩的成长。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女婿陈某补偿岳父、岳母5万元人民币,原告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闽侯法院同时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闽侯法院一名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因丧礼习俗的地域差异引起的诉讼案例,“这个案件中,我们既不能轻视习俗,又不能把习俗看得太重,否则最后对簿公堂只会伤害彼此的亲情,其实只要过一段时间,原告、被告双方都能平静下来,取得互相的理解”。

  (记者 祝勇 通讯员 江静)

来源:厦门网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王雅雯
相关新闻:
《新郎不是我》    [05月29日]
准新郎拍完婚纱照 在影楼旁边被公交车撞死    [04月14日]
女子远嫁日本发现新郎窘困逃跑回国    [11月15日]
婚礼前新郎突失踪 反思过失爱情    [10月08日]
新郎在婚礼上遭到酒泼 新娘当场拟割腕自杀    [07月09日]
准新郎脱毛不成伤“面子” 向商家索赔遭拒    [04月04日]
新郎穿官服拉车迎新娘    [01月26日]
从化新郎倌骑小毛驴迎亲 仪仗队延绵数百米    [01月12日]
保安向新郎索要5条帝豪烟急得新郎直掉眼泪    [12月14日]
新郎将8岁起恋爱故事写成小说婚礼时送新娘    [12月05日]
新郎新婚3天后杀妻子和岳父 楼上扔下人头    [06月28日]

【相关评论】
>> 综合信息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第一次登陆将自动注册,请牢记用户名及密码!)
郑汴成为重点防洪城市 郭庚茂为黄河防汛责任.
河南检查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群众可电话举.
河南省严把沁河防洪口 如遇洪水确保20万人撤.
部队在河南扩招37个专业千名士官6月28日前报.
河南对口援建安县任务超额完成 二期任务转江.
郑州市金水区成立巡警大队 突发事件3分钟到.
新郎酒后驾车致新娘死亡 岳父岳母索要40万赔.
20岁男子挨打后被女工友收留 反持匕首将其强.
同一居民楼5天内2人坠楼亡 业主身揣护身符避.
智障女被父母包办结婚离婚 法庭上不知何为婚.
浓雾盘踞南阳城 疑烟尘和城区外围焚烧秸秆所.
地下水遭污染 南阳300多群众“守着水井没水.
开发商为何如此“牛气冲天”?
破格提拔警察妈妈或许是种伤害
为什么不给谭千秋老师评定烈士
“助廉承诺书”新版“红颜祸水论”
我国的“油补”政策还能持续多久
“领导先坐”折射官本位霸道与顽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速测试 | 版权声明 | 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人民日报社 〖人民网·河南视窗〗 京ICP证000006号 主办: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 人民日报驻河南记者站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您认为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
   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站常年法律顾问: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 魏德强 甘泽远 律师
 律师 联系电话: 13703718105、13073728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