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项制度缺少起码的激励性和约束性措施,难免会执行力不足
6月10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北京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面对当前物价上涨较快的问题,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突破性地把往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从“零增长或负增长”,改为“增长3.5%”。(6月11日《京华时报》)
■徐经胜(媒体从业者)
所谓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当年预期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就业状况等因素,制订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增长目标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以指导企业的工资分配。
北京市劳动部门发布新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建议在京企业至少为员工涨3.5%的工资,按说这是一件好事,但是,目前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只是起一个“指导”作用,并没有任何的强制性,企业是不是给员工涨工资,最终还是取决于企业的自觉性。所以,不少企业员工对上调企业工资指导线并不抱多少希望。
企业工资指导线是否需要一些强制性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制企业给员工涨工资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也是行不通的。但是,如果企业工资指导线仅仅停留在“指导”上,没有任何的激励性、约束性措施,那么,这样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差不多就是一个“花瓶”,对企业员工并没有多大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为使企业工资指导线能够真正发挥,帮助企业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妨给企业工资指导线设置一些配套的激励性或约束性措施。如对很好执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可以适当予以减免税费或给予其他优惠政策。这对鼓励、引导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为员工涨工资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如果一项制度缺少了应有的激励性和约束性措施,这样的制度是不完善的,也肯定缺少执行力。企业工资指导线也应该具备起码的激励性和约束性属性,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调控作用,也才能够使广大企业员工获得更多的合法权益。
总之,企业工资指导线不应仅仅局限于“指导”。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