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先后被不同的法医部门做了4次医学鉴定,其间两次面临被撤诉处理的危险,技术法医始终坚持科学审查、严格把关,先后做了4次文证审查,历经一波三折后,终于使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结论不同 险遭撤诉
2006年3月31日6时许,安阳市新安县某煤矿职工樊联伟在上班途中被刘某拦住,两人因旧日恩怨发生争吵,刘某拿起一块石头砸向樊联伟,致使樊联伟左手中指第一指节近端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樊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不久,刘某被公诉。此案开庭审理后,刘某对樊联伟伤情鉴定提出异议,新安县法院遂委托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重新鉴定,结果鉴定结论否定对樊联伟损伤构成轻伤。新安县检察院技术科出具文证审查意见,认为此次鉴定属程序违法不应采信。11月16日,新安县法院又委托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樊联伟的伤情进行再次鉴定。河科大一附院再次否定受害人受伤为轻伤。新安县法院遂要求检察院对此案作撤诉处理。
多面出击 四处求证
面对结果完全不同的鉴定,技术科法医们认为,该案的认定,关键问题是樊联伟的左手中指损伤是否构成粉碎性骨折的事实。于是技术科法医们拿着樊联伟的X光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数次走访市内各大医院的骨科专家和X光片专家,请求他们进行权威客观定性。专家们一致认定该损伤为粉碎性骨折。
技术科建议将该案移送省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再次作出鉴定。
2006年12月25日,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认定樊联伟中指指骨粉碎性骨折诊断成立,且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至此,技术科4次出具文证审查意见。
依法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2007年4月9日,公诉部门再次对该案提起公诉,技术科法医出庭进行质证,法院最终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作者:李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