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瑞雪
四川汶川大地震给金融部门提出了不少难题。屋毁人亡贷款户问题刚刚解决,又冒出来对已经失踪或者死亡的储户,银行有没有义务寻找他们的继承人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张保生认为,照银行的惯例,无主存款过了一定期限可以作为银行的存款余额,也就是归银行了。从这个角度说,银行作为商业机构缺乏寻找无主存款人或继承人的动机。但是在这么特殊的天灾面前,建议政府救灾机构能够把寻找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的工作承担起来,这就是救灾!(5月25日《法制日报》)。
关于大地震后一些金融部门资料毁损,是否能够找到存款人记录,这个问题需要区别对待。对于工农中建交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比较好解决。因为这些银行数据都实行了全国最少是全省大集中,也就是说,在地市级以下的银行营业网点只是一个终端而已,每天办理业务的数据都适时存储到总行最少是省分行的数据库里。所有数据从总行或者省分行的数据库里就可以清楚地查到。对于农村信用社等机构,有些数据没有集中,一旦地震毁坏了县级机构的数据库,可能造成原始记录消失,这个问题解决起来比较麻烦。至于民间借贷,就更难解决了,主要是证据可能全毁,无任何存根,追索比较难。
四大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灾区百姓存款提取问题上,笔者认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做到方式灵活。按照银行规定,提取存款要凭存折、银行卡以及密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但是,在大灾面前,一旦存折、银行卡甚至身份证件丢失,应该允许存款人凭借其他预留信息提取存款。比如:如果有身份证件,可以通过挂失等提取存款,如果连身份证件也丢失了,是否可以要求存款人凭借公安机关开出的身份证明进行挂失。
对于此次地震中,有些村子被泥石流掩埋了,人已无法找到,如何处理这类存款问题呢?笔者认为,如果有遗孤或者孤老,政府与金融部门应该尽量寻找到这些法定继承人。虽然根据国际惯例银行没有替储户寻找继承人的义务,并且法律上有规定,个人财产超过20年还没有继承人的话,继承权自动消灭。但是,在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发生时,法律必须维护实质正义。地震对于银行是特殊情况,对于百姓的储蓄也是特殊情况。国家特别是商业银行要最大程度保护储户利益,同时,也是保护和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瑞士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何在存款人还必须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那么多人、机构都愿意去存款呢?就是瑞士商业银行高度替客户保密,并且存款人的所有权、被继承权能够得到永久保障。
对于死亡绝户者的存款,银行可以考虑从这笔钱中划出一项“救灾基金”,用于处理一些由于证据不足产生的存款纠纷,而不应该完全归银行所有。
大地震也提示我们,要探索建立在地震等不可抗力情况下寻找死亡储户继承人的机制。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