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国同悲的时候,在全国绝大多数人都积极支援抗震救灾的时候,在灾民们仍在生离死别的痛苦中挣扎的时候,在救灾的军人、医务人员和其他人都在置个人生死于度外浴血奋战的时候,竟然有个别利欲熏心、人格沦丧的人用篡改红会捐款账号的手段来谋取私利(5月17日《现代快报》),也有居心叵测的人用肆意散步地震谣言的方式来满足其阴暗心理和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可以设想,随着抗震救灾的进展,各种骗子还会花样翻新。
这次地震是建国以来最大的地震灾难,国家目前处于仅次于战争的非常时期。非常时期就必须有非常的措施,来严厉制止和狠狠打击破坏抗震救灾的犯罪行为!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于16日向全国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那些散布谣言、干扰破坏抗震救灾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见5月17日新华网)同时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出现的不法分子趁灾打劫,以抗震救灾的名义发布虚假捐款手机短信诈骗钱财的情况,公安部刑侦局5月14日也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立即行动起来,坚决严惩趁灾违法犯罪的犯罪分子,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见5月15日新华网)这些措施无疑是十分及时、十分必要的,但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
第一,在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武器来惩治破坏救灾的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应迅速调集专家,认真研究在这次抗震救灾活动中犯罪行为出现了哪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变化,然后以此为根据,尽快制定富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让奋斗在第一线的公安干警和其他执法人员有法可依,有据可行。
第二,要通过一定方式,给予一线执法人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目前灾害的程度大、范围广,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十分复杂,抗灾的时间也势必要持续很长时间,因而无论多么严密和具体的规定,都无法包罗万象地囊裹一线执法人员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充分用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所提供的空间,适当扩大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当是解除执法人员的心理压力,有效打击各种犯罪行为的重要举措。
第三,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防范和惩治犯罪行为中的作用。首先,要持之以恒地通过各种宣传平台和渠道,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警惕性、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使各种犯罪分子无隙可乘。尤其在募捐等问题上,要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具体行为,以防止犯罪分子的阴谋得逞。同时也应该看到,随着抗灾的进程,在尸体掩埋、防疫举措等问题上,灾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摩擦点会逐步增多。因此必须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工作化解群众情绪,防止居心叵测之人以售其奸。其次,要健全辐射范围广、运行速度快的群众举报和投诉渠道,让群众能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时间就能够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决策部门迅速作出判断和决定。
第四,要把建立预防、惩治犯罪行为的应急机制和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这次震灾是建国以来空前的地震灾难,弥补由此带来的损失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而我们同犯罪分子的斗争将伴随这个过程的始终。另外,在这次灾害中防范和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实践,将为我们以后处理大规模和大范围的突发事件提供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入手,把防范、惩治犯罪行为的应急机制和长效机制的建设结合起来,无疑会有效提升我们今后处理各类灾难性事件的能力。作者:王秀华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