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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新车被撞都索要“贬值费” 法院判决大不同
新闻日期: 2008年05月16日 15:25:26

  才刚开了10天的宝马被刮擦了一下,车主非常肉痛地要求对方赔偿贬值费,但是法院没支持。另一辆从4S店开出的捷达,在送去给客户验车的路上,也被撞了,法官却支持了贬值费诉讼请求。

    随着买车的人越来越多,诉诸法院的车辆贬值费案件也在增多。到底什么情况下贬值费能获得支持,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很能说明问题。

    不影响自用的“宝马”

    文章开头说的那辆宝马的事,是前天下午在(浙江)嘉兴南湖法院刚刚判决的一起案件。

    宝马受伤确实让人蛮肉痛,买来才10天,在停车场被一辆正在倒车的中巴给刮到了。交警认定:中巴全责。

    宝马补漆花了4000多元,车主又花3000元做了个评估,评估结果是宝马因此而贬值2.9万元。最后,宝马车主告到法院,要求中巴赔偿4000元(维修费)+3000元(评估费)+2.9万元(贬值费),共3.6万元。

    “贬值费”成了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

    最终,维修费获得了法院支持,但贬值费被驳回了。

    法庭认为:宝马受的是“轻微伤”,维修后基本上看不出,对使用也不产生影响;再者,这辆车是新买来用的,基本上不会因为这点擦伤而转卖,“车辆经济性贬值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原告在车辆没有交易的情况下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赶去交易的“捷达”

    同一个法院,前段时间刚刚支持了一起车辆贬值费的要求,理由正好能跟否定宝马的理由结合起来看。

    那是一辆从汽车销售公司开出的捷达,送去客户处验车的途中被撞,也是对方全责。

    但是这一撞有点严重,捷达修了也不能恢复原状,原来谈好的客户,为此拒收此车。起诉时,汽车销售公司提出“贬值费”为车价的50%。

    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买来捷达是为了销售实现利润,这一撞直接影响了销售,所以,这个损害赔偿,被告应该承担。

    至于“贬值费”到底是多少,法院委托嘉兴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后认定,该车的贬值幅度为车辆购置价格的25%(注意:非车辆出售价格)。后来,双方又经过调解确定为1.4万元。

    2006年8月,本报曾报道过金华磐安法院判了浙江首例车辆贬值费,这之后,诉诸法院的车辆贬值费案件越来越多。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车辆贬值费的更多,像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最多的一周接待了二十多起有关车辆贬值费的咨询。 

    什么情况下要求赔偿“贬值费”能获支持呢?

    法院认为:一般要考虑责任在谁,二是车辆毁损程度,三是是否影响交易或二次交易。当然,具体案例中还要结合多方面情况综合考虑,而实际判例中,一般都是调解居多。

    车主要求车辆贬值费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有权威评估机构关于“贬值”的评估报告。但有个比较难办的问题是:一些已经使用过相当时间的车辆,车损后的价值能够评估出来,车损前的就难以评价了。

    有人建议,不妨借鉴汽车租赁业的做法:租赁汽车在租赁期内发生事故,承租方要按合同约定,赔偿与保险公司产生差价的部分损失,同时,还要承担维修金额30%-50%的车辆加速折旧费。(都市快报 叶利霞 肖菁)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王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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