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予杰报道 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支付职工双倍工资。4月24日,记者从市劳动仲裁院获悉,他们刚刚审理裁决了今年实行劳动合同法后我市首例由于不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被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裁决用人单位为这名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补缴养老保险16797.06元,并支付2008年2月1日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时的双倍工资。
今年45岁的申诉人梁女士到市劳动仲裁院诉称,1998年,她到我市一家市属大型企业从事清洁工作,10年来兢兢业业为公司工作,但这家企业一直没有为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随着今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梁女士要求企业确认自己的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缴住房公积金,从2008年2月按双倍工资发放。
而这家企业的代理人辩称,1998年,该厂员工马先生去世后,因其家属梁女士不符合招工用人制度,公司不能录用其为正式员工,只能安排她为临时清洁员,每月另造表,同其他临时人员一起领取劳务费。这位代理人还称,公司不可能将员工家属招为正式员工,所以没有义务为其办理劳动合同手续。
市劳动仲裁院经过审理查明,梁女士在这家企业后勤部门做清洁工,每月发放工资150元、200元、300元不等。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决企业与梁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为梁女士参加失业保险并补缴1998年10月至今的养老保险16797.06元,其中梁女士个人应承担3071.04元;企业支付梁女士2008年2月1日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时的双倍工资。 来源: 汴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