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大河报报道:(记者常佰军实习生彭玲)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如何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今成为曾在南乐县交警大队担任交通协管员的申先生、杨先生等5人最为难的事。
读者投诉我们的权益谁来保护
昨天,濮阳南乐县杨先生等5人反映说,1995年5月,南乐县交警大队向社会公开招聘交通协管员,他们应聘上岗,并于1995年7月与南乐县交警大队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12月,南乐县交警大队与申先生等5人又签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以后便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申先生等人还一直在交警大队工作。
2007年12月30日,南乐县交警大队口头通知申先生等5人被辞退,但他们在被辞退后,南乐县交警大队并未给予任何书面通知及经济补偿。
申先生等人说,这十几年来,南乐县交警大队也没有依法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发放的工资均低于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时也不过300元钱,即使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也没有依法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至今,还扣押着他们每人2000元的押金没有归还。虽经多次反映,至今也没有处理结果。
交警队确实干了很多年
昨天上午,南乐县交警大队负责人陈敬普对于申先生、杨先生等5人曾经在南乐县交警大队工作的事实并不否认。
他解释说,申先生、杨先生等5人都是他们那里的临时工,每年签订的都有合同,干一天给一天的钱;清退临时工也是按照上级部门的指示规定清退的,至于清退之后的补偿问题,根本就没有经济补偿这一说。“押金肯定会给他们,只是暂时还没有给。”对于申先生、杨先生等5人每人2000元的押金至今没有归还的问题,他也没有否认,只不过,押金的问题不是他在任期间的事情,还需要调查过之后才能处理。
仲裁委超过了仲裁时效
“我们连申请仲裁都不予受理。”昨天,杨先生等5人说,随后,他们便向南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没有想到,2008年4月1日,南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此案不属于他们的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昨天上午,南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绍聚民说,此案件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他说,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得知自己的劳动权益遭到侵害时,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的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他们5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明显已经超过了时效。
绍聚民说,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他们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法律诉讼。
法院正等上级法院的文件
南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杨志鹏说,此案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他们已经就此问题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了此事,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后,对此类案件一并做出处理;如果还有异议,再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对于南乐县人民法院的说法,杨先生等5人都心存疑惑:如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或者是出台文件很晚,他们该到哪里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如果再因此超过诉讼时效,谁来维护他们的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