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和县警车后挡风玻璃张贴“飞车抢夺、拒捕击毙”的标语引发当地热议。反对者称标语影响城市形象,而支持者称抢夺拒捕必须严惩。对此,当地警方表示自从贴出之后,抢夺案件发生明显减少了。(《现代快报》3月23日)
在现代法制社会,剥夺公民生命权的程序只有一条路,那就是经过司法审判程序核准以后的执行死刑。因此,在法制和文明的视野下,“当场击毙”或者“拘捕击毙”之类的“理念”,与法治精神相悖,不宜提倡。
毫无疑问,城市中“两抢”犯罪案件频发,已经极大地威胁到了公共安全。各地警方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全力遏制社会犯罪的做法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而“拘捕击毙”则也显然反衬出警方严惩犯罪的决心和勇气。但人民警察作为法律赋予使命职责的公共执法者,当场击毙罪犯,凭借的是法律而不是警方自己的勇气和“标语宣言”。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遭遇犯罪分子拘捕反抗或者在威胁到群众安全的关键时刻,民警有必要使用武器自卫或者制止犯罪,《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该不该开枪、什么情形下开枪、如何使用枪械、击毙还是击伤罪犯,民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而不是受什么外力的“鼓动”。法律允许可以开枪、可以击毙的状况下,民警开枪是正当的执法行为;法律不允许的情态下,民警即便是满腔为民除害的热情,也不能随意开枪剥夺他人生命权,否则就是违法。
严格说起来,依法使用枪械击毙罪犯与“拘捕当场击毙”口号所提倡的“敢于开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有法律的约束,使用枪械这种行为就自然带有理性和公共性;而后者,掺杂着太多的警方个体感情色彩,极易使执法行为陷入盲动和情绪化。
更重要的是,在这样“拘捕击毙”的执法理念支配下,会不会使部分干警产生执法躁动的心态?既然可以当场“拘捕击毙”,那么,在很多不是非常紧急、非常必要使用枪械的状态下,恐怕也会有干警盲目开枪。甚至,还会助长个别存在的滥用警械行为——这些担忧绝非是杞人忧天。
笔者以为,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应该要求民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使用枪械——“击毙不击毙”让法律说了算。到处张贴“当场击毙”口号,实际上已经将法律弃置一边,所鼓吹的是“以暴制暴”、警权力威吓比法律震慑更有效力的非理性执法思维,值得公共警惕。(陈一舟) 来源: 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