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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协主席“剽窃”判赔具有标本意义
新闻日期: 2008年03月20日 10:49:39

3月17日,河南省作家协会原主席张宇通过其律师向民间作家夏泊交付了54830元,作为张宇对夏泊著作权的侵权赔偿费等相关费用。这意味着轰动2004年中国文坛八大官司之一的“张宇剽窃案”得以终结。法院认定:张宇侵犯夏泊的著作权事实成立,责成他赔偿夏泊经济损失4万元并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致歉。此外,张宇与夏泊在《那一面小镜子》一文存在的著作权纠纷也于2007年9月26日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张宇的《蚂蚁和爱情》一文侵犯了夏泊的相关作品著作权。(据3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当这一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之后,不管怎么看,我都觉得这无疑是一个很有标本意义的案件,应该说,案件的社会意义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作为原任河南省作家协会主席的张宇,他的作品和他本人的地位,不但在河南省内,乃至是全国,可以说都是举足轻重的。一个大名鼎鼎的作家、一个省作协的掌门人,却也被卷进涉嫌“剽窃”事件当中。尽管这里面的因素比较复杂,原被告双方本身就是好友,但在无情的法律面前,大作家张宇还是败诉了,而民间作家夏泊终于借助法律的武器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如何,都是可喜可贺的。

  近年来,涉嫌剽窃、侵权、甚至巧妙地借用他人作品的构思、故事情节等各类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名不见经传的民间作者的作品,投寄给报刊或者出版单位后就石沉大海,却往往又被他人侵权使用,有时真是状告无门,无处申诉。现在,“张宇剽窃案”的得以终结,可以说让人们看到了一丝曙光,看到了作家维权的希望。一个作家,对另一个作家的作品进行“剽窃”或者侵权,无非是为名为利。把别人优秀的作品据为己有,可以出名,再赚得一把稿费后可以获利。出了名的作家,不存在出名,却可以获利。利用法律的利剑来裁定,让“剽窃”者身败名裂,不失为一剂良方。在现今文学书籍不怎么吃香的市场背景下,一部小说的出版后,作者一般情况下确实赚不了多少巨额的利润。如涉嫌“剽窃”,给别人赔偿数万元的话,确实就无利可图了。再判定“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致歉”,多少能起到名声扫地的作用。

  基于此,我感到制止和打击文学界、乃至整个学术界的剽窃现象,莫过于用法律的武器严厉惩治。谁敢投机取巧,把别人辛勤劳动的成果窃取,就对其严惩不怠,特别是从经济上让其加大赔偿。让剽窃者非但得不到实惠,甚至因此而倾家荡产的话,就可能会有效地制止这一恶习的蔓延,保护真正作家的正当权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河南前作协主席“张宇剽窃案”也算得上是个前车之鉴,足以引起有类似问题的作家们的借鉴。最好是老老实实去创作,不要伸手去剽窃,一旦被捉的话,后果很严重,损失会惨重,名声也难听。(陈旭) 来源:四川新闻网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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