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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公开征意见28日前可提建议
新闻日期: 2008年03月19日 07:56:03

  提示

  市法制局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3月28日前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局。(传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 邮编:450006)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郑州日报报道:(记者 潘燕 张冯焱)昨日,市政府法制局公布了正在审查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新建大型住宅区

  公交设施应配套

  《条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应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大型住宅区和客流集中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区等;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

  同时,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等公共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其他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站台等设施。

  公交线路调整

  须提前十日公告

  因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及畅通,确需调整线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线路经营者。线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请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线路进行调整。线路经营者应当于线路调整实施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公交车发生故障

  应安排免费换乘

  公交车辆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怎么办?按照《条例》要求,驾驶员、售票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

  乘客乘坐公交车辆不得携带犬只和其他宠物;不得在车内吸烟、向车内外抛撒废弃物。不听取管理人员管理的,最高可罚500元。

  破坏公交设施

  最高可罚5000

  《条例》规定,城市公交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进行定期维护,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罚两万元。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破坏、损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利用站牌、候车亭、公交车辆等发布的广告覆盖站牌标识、车辆运营标识或者妨碍乘客观察进站车辆视线、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黑车”非法营运

  最高罚款5万

  按照规定,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权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黑车”,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将被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收缴证件,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黄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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