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3月14日,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就兴仁县原副县长、人大副主任令狐荣亮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令狐荣亮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66800元。
据了解,被告人令狐荣亮,在1998年3月至2006年12月期间任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06年12月任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令狐荣亮于2006年6至7月份,利用分管兴仁县2005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排洪渠建设第二标段(李关乡双山排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职务之便,与时任该县农办副主任兼农发办主任杨某(另案处理)、时任该县李关乡乡长罗某二人共谋,从该水毁修复工程上套取工程款20000元进行贪污,其中令狐荣亮分得10000元。此外,令狐荣亮还利用分管农发工程之便,收受贿赂合计人民币140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令狐荣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分管农发工程职务之便,借水毁修复工程之名,与他人弄虚作假,套取工程款20000元,分得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分管农发工程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收受工程承包人贿赂合计人民币1408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令狐荣亮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赃款84000元,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贵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