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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车祸 “丈夫”没权索赔
新闻日期: 2008年03月17日 10:14:41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河南商报报道:(商报记者 肖风伟)“妻子”出车祸死亡后,王磊(化名)索赔时遇到了难题——肇事方说,他和死者没领结婚证,没有资格要钱。

  一起生活5年 他却是“外人”

  “妻子”名叫张丽,与王磊同是周口淮阳人,两人经人介绍后定了亲。

  2002年12月,23岁的王磊和张丽在老家举行了结婚仪式,邀请亲朋好友参加了他们的婚礼。婚后,两人来到郑州一起做生意。

  次年12月,两人生下了一个男孩。2005年6月,第二个孩子又出生了。

  王磊一家四口在郑州的生活是幸福的。然而,好景不长,在一次车祸中,妻子永远地离开了他们。

  去年6月18日晚,王磊的一个老乡来郑州打工,由于对方对郑州路况不熟,王磊决定去车站接他。正值夏天,王磊带上妻子和一对儿女,边散步边说笑着赶往和老乡约定的地点。在金水东路横穿马路时,一辆越野车撞上了张丽,张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同年10月,处理完妻子的丧事,王磊和一对儿女以及岳父将肇事方申某起诉到法院,索赔丧葬费、老人赡养费、小孩抚养费等共计23万余元。

  一周前,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申某的律师对王磊的起诉资格提出质疑。原来,王磊和张丽并没有领取结婚证,而作为“外人”,王磊无权提出索赔。

  没领结婚证  索赔没资格

  昨天,苦恼的王磊给商报记者打来电话,他说:“我和张丽5年的夫妻关系,难道仅因为没有拿到结婚证就不算数吗?”

  郑州市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郭文政说,按照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王磊没有索赔资格,但是他岳父和孩子可以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此外,夫妻一方死亡后,二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李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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