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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警执法规范出台 罚单邮寄费违法人不埋单
新闻日期: 1205453097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大河报报道:(记者李红汛王倩实习生陈奇)机动车超速10%以下(高速公路除外)的,只以教育和警告为主,不能给予罚款处罚,罚单邮寄费不能让违法人埋单。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由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南省交警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已经省政府转发,并开始在交警系统实施。

  据了解,该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交警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交警有出现随意拦截检查没有明显违法行为的正常行驶车辆,随意提高或者降低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违规随意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限速标志、监控设施或未经批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等具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按照规定对违规交警严查处理。

  该工作规范要求交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并要使用规范用语进行查纠。

  该工作规范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交警对超速、超员、无牌无证、货车和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严处理。但对机动车超速在10%以下(高速公路除外)的,应以教育和警告为主,不能给予罚款处罚。

  此外,该工作规范还明确规定,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的,不得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邮寄费。交通监控资料图像不清晰、不完整、拍摄画面内同时有两辆以上机动车的,不得作为处罚证据使用。未按规定时限发出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的不得进行处罚。

  另外,交通违法行为已被当场处罚、机动车号牌被套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交通违法、因服从现场交警指挥造成违反交通信号等情形的监控资料,也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

  该工作规范指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数额、扩大处罚范围。交警严禁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或者罚款不开具票据。凡罚款不开票、收受钱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辞退、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下达罚款指标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免职、撤职、开除等处理。

  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或者现场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开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严禁罚款不开具处罚决定书,扣车、扣证不开具凭证。


 

【人民网-河南视窗】责任编辑: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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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22.133.3.201网友发表评论 评论日期:2008-11-09 14:11:39
河南交警收款不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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