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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后出卖人能否随意变更
新闻日期: 2008年03月13日 15:13:03

  新乡市李先生来电咨询:

  2007年7月,我与某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该公司向我分批供应建筑材料,每吨2000元,合同签订后,我按照约定付完了所有货款,该公司依照约定向我送了第一批货。2007年年底,我要求该公司送第二批货时,该公司却以原材料涨价为由要求增加货款,否则不予供货。我因承包的工程工期较紧,不得已又给该公司增加了货款,该公司才给我供货。请问,该公司能否以原材料涨价为由,单方变更货物价格?

  答:行为人以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该公司无权单方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变更合同履行价格。你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多支付的货款,可在事后要求该公司返还,并可追究该公司的违约责任,给你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给予赔偿。但是,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执行的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遇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李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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