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一年来,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如何?有的贪官受贿数额很大,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何看待法院“窝案”?个别地方法院推行的“赔钱减刑”举措是否于法有据……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这些“敏感”问题,“新华视点”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3月10日新华网)
社会公众也有类似质疑:为什么有些受贿数额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近年来,如此质疑之声每年两会都有,平时在媒体上也常见这样的讨论。由此可见,“巨贪免死”已成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大焦点话题。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受贿罪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适用死刑。而受贿数额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人民法院还结合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确定受贿罪的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也就是说,人大代表与社会公众之所以对“巨贪免死”的疑问,就是因为对个案的量刑情节缺乏了解。或者说,对此,审判机关可能存在着公开透明度不够。
尽管审判机关量刑不可能像“电子判案”所设想的那般精准,但每一个案件都应对确定刑罚的自由裁量作出详细说明,这个说明无疑就是判决的法定依据。贪官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的情节都载入这个说明。特别是审判机关考量的“其他具体情况”,既然是“具体情况”,就要将其具体化、定义化、概念化,同样应作出详尽说明。有了这个说明,自由裁量权将不再“自由”。在案件判决公布时,将量刑标准与说明一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一看就明白,某某巨贪免死是因为有了具体的量刑情节,因此依法减轻了刑罚,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这同时也是一个普法教育的过程,通过公开量刑说明,引导公众在审视官员腐败案定罪时,不仅看贪官的赃款数额,更要看他的具体量刑情节。这样一来,只要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审判,贪官不享有任何“法外特权”,人们对“巨贪免死”就不再投上质疑的目光,对依法反腐更加充分信心与期待。(梁江涛)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