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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物业管理条例3月实施 将对小区物业服务分级
新闻日期: 2008年03月03日 11:03:06

 

活动现场

  核心提示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开始实施,当日,郑州市房管局在郑州市的绿城广场、文博广场、同乐广场、郑东新区文化广场同时展开了《条例》的集中宣传、咨询活动,许多郑州市民一大早便赶了过去,针对自己遇到的问题进行咨询。对此,郑州市房管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对市民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如何罢免物业公司

  当日上午,在郑州市文博广场,家住郑州市北环某小区的张老师和老伴从北环赶到现场,他们挤进人群向工作人员诉苦。“我们小区业主的问题最多,去年7月5日,因为对这个小区的物业服务不满意,有70%的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最后导致物业公司罢工,小区内垃圾遍地、臭气熏天,经过近一个月的交涉,业主都无法罢免这家物业公司。我们到底该怎么办呀?”张老师说。

  现场的工作人员对张老师说:“您提的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续约,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意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或物业服务企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告知对方,并提前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全体业主。

  物业费标准谁说了算

  家住郑州市工人南路的王先生手里拿着宣传单看了又看,还是觉得自己交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有点高,他说:“去年12月我交物业管理费时,物业收费人员告知我明年的物业管理费要涨价,如果提前交一年的话可以不交涨价的那部分费用。物业服务企业说涨价是不是就能涨了?我可不可以拒交?”

  “首先不交物业管理费是不对的。”对于王先生的说法,现场咨询的工作人员首先表示,物业费是不能不交的,并说,《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同时,工作人员也表示,王先生拥有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知情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格标准和价格浮动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如王先生认为物业服务费过高,可以到物价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查询。

  停车位被外来车辆占了怎么办

  家住郑州市经三路的张先生说,他住的小区门口不久前开了一家饭店,这家饭店没有停车位,饭店老板就付给小区物业一部分钱,让食客的车停在小区里。于是,张先生每次下班回家就没有停车的地儿。张先生找到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便说,小区没有对业主收取车位费,既然业主可以停车,那么其他外来人员也可以停车。

  工作人员解答道,《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也就是说小区内的停车位可以转让、出租给外人,但本小区的业主享有优先权。

  另外,《条例》还规定,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即使业主大会决定这部分地方需要交纳车位占用费,其经营收入和收取的车位占用费也不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而是归所有业主所有。

  绿地被毁谁来负责

  曹女士说,她家住在一楼,今年元旦的早上,她发现自家门前的灌木丛变成了一个大坑,于是便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他们也不知是怎么回事,调查一下再说,但是之后便没了结果。

  工作人员说,根据《条例》,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责任。

  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和等级不符 可投诉

  又讯(记者 杨家军)2月29日,郑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情况,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书记樊少楠说,如果业主感觉交纳的费用和享受的服务等级不符,可以到郑州市房管局投诉。停车费收益归业主、业主委员会所需要的经费让业主掏能不能得到落实等问题成为市民心头的疑虑。

  《条例》规定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针对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主交停车费,如何收费的问题,樊少楠表示,小区停车位分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共有道路两部分,地下车库可买可租,有争议的是路面上公共停车位的问题,公共场地归全体业主共有,个别业主的车占用停车位,侵犯了其他业主利益。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来决定,而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停车费收多少合适,将来还要再出指导价,如果物业公司收取车位占用费后除管理费外全部用在全体业主身上,收费是合法的。

  “政府有关部门将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争取尽快出台物业招投标管理、物业住宅小区接管验收、物业住宅小区分等定级办法,修订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樊少楠说,2010年年底前,郑州市所有住宅小区必须全部实施物业管理,对暂时不具备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必须有专职人员进行保洁、秩序维护和公共设施维修,无主管单位的由辖区办事处组织落实。

  据悉,从3月1日起到4月30日前,郑州市将对物业企业进行年审。如果业主觉得物业费价格不合适,可以去物价部门或物业企业查询,看物业服务收费是否“超标”;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今日安报》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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