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河南商报报道:(见习记者 谷爽漪 记者 熊艳菊)尽管每层楼墙上都写了“拆”字,几家商户还是不愿搬:有的租下店面刚一个月,花了上万元装修费;有的接手店面还不到半年,但已支付了数万元转让费……
嫌赔偿少商户不愿搬离拆迁房
郑州市西站路纺织大世界对面,有座名为“过街办公楼”的楼房,房东是林州市上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陈先生在“过街办公楼”二楼开了家招待所,“去年9月,从别人手里花了5.6万元转让费接手的”,并于2007年11月和上庄公司签订1年租房合同,租金2万元。
“谁知,2月4日,上庄公司通知我房子要拆,让我早做准备。我的损失大了:招待所里的床和电视机从这里拉出去,肯定卖不上钱,跟一堆废品没什么区别。”
在“过街办公楼”一楼开服装店的李先生,是2008年1月份和上庄公司签的租赁合同,“2月1日开始营业前已经投入了3.7万元,但2月4日,上庄公司电话通知我房子要拆。”
站在还没装修好的房子里,李先生摇着头说:“我现在真是没一点办法,合同上说,如果对方中止合同,可退还我一个月的房租,但是我那3万多块钱找谁要呢?”
和陈先生、李先生一样,因不满租房合同上规定的损失不愿搬走的租户至少还有两家。
昨日下午,记者了解到,有工人正在拆该楼楼梯,可几家租户仍表示,即使拆楼也不愿搬走。
房东放言一切按合同执行
在“过街办公楼”楼梯口处,贴着一张致“过街办公楼”一至五层各租户的公告:“根据我公司项目发展需要,现将拆除过街办公楼一至五层各租用房屋。各租住户务必于2008年3月4日前搬离现租用房屋,届时各租户未及时搬迁或处理的所剩物品视为无主,我公司有权任意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未及时搬迁的租户自己承担。”发布单位为林州市上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时间为2月18日。
几位租房户都反映,他们并不清楚林州市上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具体位置,签合同及收房租的都是该公司的一名会计刘女士。记者拨通刘女士电话,希望她告知公司地点,记者想去该公司采访。刘女士说:“合同上写得很明白,一切按合同执行,采访没有必要。”
签合同要特别留意手写条款
对此,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陈奎认为:“按照《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合同约定违约金如果远远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陈奎提醒,在签订格式合同中,当事人一定要特别留意手写条款,因为手写条款一般都牵涉到日期和数字,牵涉到实际利益。如果该案例中的当事人在当初签订合同时,能注意到各条款规定,就不会陷入这么被动的境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