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传播这些图片,百度日前被点名批评。据悉,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已开始对网络上的“艳照门”图片进行全面清查。(2月20日 《法制晚报》)
经过批评与整治,互联网上的“很黄很暴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目前,无论是在百度、谷歌等大型网站,还是一些小型的论坛上,已极难找到不做任何处理的“艳照原图”。但是,不排除有人从已下载了该图的朋友处“借阅”观看。对此公安部门指出,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或将图片挂到博客、论坛上,都涉嫌违法。警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传播者的责任,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而对利用聊天室、论坛、OICQ、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属于淫秽图片的“艳照”200张以上,或传播到网上使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传播者将被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显然,这些规定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已滞后于现实需要。
为更有效地打击网上传播非法信息违法行为,维护互联网安全,防止类似“艳照门”事件的再度发生,笔者觉得法律法规应该予以修改。
一是对接受“赠阅”者或接受传播者,也应该视其属于主动性还是被动性,予以追究。就像腐败案件一样,没有行贿者就没有受贿者,对行贿者与受贿者应同责处罚,对非法接受者也应制定相应的处罚细则。这样才能双管齐下,从源头上遏制网络传播淫秽图片等非法信息的违法行为。
二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不能以赠送或传播200张为限。如果这边网上一公布,“赠阅”200张就涉嫌犯罪了,那边手中有图的就拿出199张来送人或传播,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影响更恶劣。应该改变量化标准,按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等定性方式确定罪与非罪。比如向未成年人“赠阅”,哪怕只是一张“艳照”,但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就可以确定其为犯罪行为予以刑罚。(梁江涛) 来源:浙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