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河南工人日报报道:(记者杨红曼)许昌市某艺术团以“没有拉来赞助就没有工资”为由拒付员工报酬被起诉,2月15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艺术团限期支付单位会计赵某工资报酬2160元。
2006年2月20日,赵某经熟人介绍到许昌市某艺术团上班,担任该团后勤部主任兼财务会计,该团为赵某颁发了工作证。到了次月该发工资时,赵某找领导商量工资一事,领导称艺术团成立时间短,经费紧张,以后再发工资,年底发红包。又几个月过去了,因一直没有收入,赵某于2006年8月辞职。辞职后,赵某多次向艺术团索要工资均遭拒绝。
2008年1月,赵某起诉艺术团,要求支付其工资报酬。但该团辩称,艺术团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经营机构,所有成员包括团长均不发工资,个人收入以其拉来赞助金额的20%比例提成。赵某没有拉来一家赞助单位,没有创收,不应当索要任何报酬。
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虽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原告应享有的报酬数额,但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鉴于原被告之间未明确约定报酬数额,结合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被告给原告的报酬数额按照许昌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较妥,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