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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施救岂能“乘人之危”
新闻日期: 2008年02月13日 07:58:43

    ■孙瑞灼(律师)

  在近日召开的政协河北省十届一次会议上,几位省政协委员指出,必须制止高速公路车辆施救天价乱收费现象,制定收费标准规范市场。(2月12日新华网)

  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迅猛发展和汽车拥有量的迅速增加,事故救援成了一项蕴含巨大利润的“朝阳”产业。然而,相关监管和政策却并没有跟上,导致一些地方乱收费现象盛行。这在全国也是一个普遍现象。

  一些事故救援单位利用事故给车主造成了不便和不利,漫天要价,趁火打劫。一些车主出于无奈,也被迫接受对方的不合理要求。这种“乘人之危”的天价乱收费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车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

  车辆施救乱收费之所以能得逞,根源在于当前交通事故施救并未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施救和被救车辆不能公平地讨价还价,在其背后是车辆施救市场的垄断和畸形发展。在交通事故特别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一般的施救单位和组织是无法进入和参与的,都是交警直接指定施救单位,安排施救单位和车辆,被救车辆被拖至施救单位等候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被救车辆完全失去了选择施救单位的权利,在价格上也由对方说了算,毫无商量的余地。这种做法不仅对车主不公平,而且容易滋生执法腐败现象。

  社会施救机构本应属于服务性机构,为群众排忧解难、服务社会应是其宗旨。事故施救是保证公路畅通、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适当收费无可厚非,但也不能偏离社会施救的根本宗旨,更不能利用优势地位牟取非法暴利。

  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核算一下高速公路施救的具体成本,并尽快制定出明确、合理的统一收费标准,公之于众,同时,要公开监督电话,接受被救车辆投诉。此外,引入竞争机制,让被救车辆有选择的空间。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王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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