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平原晚报报道:(记者 王俊艳 通讯员 武超)“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经过公安部门批准。”昨日,我市对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做出了规定。
据了解,市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安全距离和经营场点。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摊点必须进阻燃的帐篷销售,不得露天销售,并配备防火器材。实行一店(摊)一证(照),专店(摊)专人销售,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照)。
下列区域是烟花爆竹禁燃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储存重要物资仓库100米区域内;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和文物保护单位、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等场所周围50米范围内;商场、集贸市场和主次干道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楼道内等有人员生产、生活的相对密闭空间以及烟花爆竹产品说明书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输变电设施和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地点进行销售,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