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韩景玮实习生王玮皓
公交车走到半路熄火,好心乘客帮忙推车,却被车引擎盖砸伤,赔偿无果后,伤者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伤者7000余元损失。由于该赔偿与乘客的诉讼请求差距太大,乘客遂依法上诉。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7年10月1日下午4时,原告冉松龄乘坐车牌号为豫A19601的215路公交车,当行至金水路附近时,公交车熄火。公交车车长请车上的男乘客下车帮忙推车。随后,冉和几位乘客一同下车帮忙推车。当车被推着后,该车为散热而半开的引擎盖突然打了下来,正巧砸在冉松龄的小拇指上,导致其手指受伤。在车长的建议下,冉跟随公交车到了215路公交车车队,找车队负责人协商解决此事,而车队负责人让车长出钱。后在民警的协调下,直到当天晚上,冉才被送往郑州市武警医院治疗。
经医院鉴定,冉松龄小拇指粉碎性骨折,且神经受损。冉在当天进行了手术,并入院治疗,后于2007年11月11日出院。其间花费的6122元医疗费全部是受害人支付。直到出院当天,肇事车司机王某才向冉支付了1000元钱,冉认为公交公司应承担其在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冉松龄遂把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59690.33元。而一审法院只判处郑州公交总公司赔偿冉松龄各项费用7247元。由于和期望值差距太大,冉当即提出上诉。
昨天在庭审现场,冉松龄要求增加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2次手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余元。而公交公司认为,事发后原告未告知司机受伤,而是走了几站路后才告知手被夹着了,对原告称其手被夹有异议,称原告夸大事实,法院应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由于双方无法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