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报记者 吴 倩 实习生 吴东锋
案情回顾 讨要“金砖”被驳回
2007年4月,郑州市民宋先生在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玛特广场)购物时,发现柜台上的脑白金外包装上印有“脑白金里有金砖(价值5000元)”字样。宋先生觉得这无异于天上掉馅饼,便毫不犹豫地掏钱购买了两盒。但打开包装盒后,宋先生没有发现金砖。
于是,宋先生将销售商、生产厂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两块总价值1万元的金砖。但是厂家认为,“脑白金里有金砖”仅是一句广告词,宋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一眼就能看出上述促销活动是有奖销售行为。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厂家提供的公证书证明,厂家已将金砖兑奖卡随机投放于“脑白金”生产流水线上,证明了此次有奖销售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院认为,脑白金厂家提供的活动细则及销售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了其是在做有奖销售,消费者可能中奖,也可能不中奖。于是,一审法院驳回了宋先生的起诉。
宋先生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广告语符合常理
二审中,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2007年3月21日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脑白金外包装盒涉嫌虚假宣传案件的答复一份;2007年6月18日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一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7)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作为被上诉人的销售商和生产厂家则认为,宋先生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先生在新玛特广场购买的是两盒“脑白金”产品,其上诉称其与新玛特广场有关金砖的合同成立一说缺乏依据。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另外的被上诉人生产商不是上述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非宋先生所称的有关金砖合同的当事人,故在本案中,请生产商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同时,法院还认为,根据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正常的商品交易中,买受人不可能以258元的价款在购得“脑白金”产品的同时购得价值1万元的金砖,故对于“脑白金里有金砖”这句广告语,理解为是一种有奖销售活动也符合常理。宋先生以不明知有奖销售活动细则等为由,要求销售商和生产商交付金砖,实质是否定了有奖销售中买受人获奖的偶然性,故其诉讼理由不正当。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线索提供 李传炜 赵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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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2007年5月30日报道的郑州市民宋先生较真脑白金广告词,告到法庭要金砖一案二审有果。记者昨日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宋先生以不明知有奖销售活动细则等为由,要求被上诉人交付金砖,实质是否定了有奖销售中买受人获奖的偶然性,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故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