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末传出消息,郑州市政府提请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笔者认为此举不妥。
城市道路桥梁属于公共物品,使用者主要以缴纳税收的方式享受其服务,而不是直接付费。私人车辆所有人已经按照政府规定足额缴纳了税收和养路费,缴了税,付了养路费,行车还要再付钱,这公平吗?
退一步讲,公共物品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即人人均等享用,那么,只对本市车辆征收合适吗?
在省城的街道上,穿梭着多少挂外地牌照的车辆?尤其是重大节日之前,它们数量之多、后备厢之沉重,往往让市民为之侧目。难道它们的车主不该付费吗?
一项重大税费政策的制定,要考虑税负的真正承担者及远瞻其相关效应。征收路桥通行费,那些能转嫁费用的人并不在乎。公车使用者自有理由和办法将路桥费等费用报销或转嫁。
而那些草根阶层,只有自掏腰包。最终,路桥费普遍征收,其结果却是局部承担即百姓负担。这公平合理吗?
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弗里德曼曾指出,那些为自己花别人钱和为别人花别人钱的决策者,是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主儿。
中国的路桥费、餐饮费、景点门票价格等居高不下,其原因之一,就是这种“主儿”太多。如若他们也要像百姓一样个人消费自掏腰包,他们照样锱铢必较,想必路桥费、餐饮费、景点门票价格不会如此之高!
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提供包括道路在内的城市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往往耗资巨大,政府也确有财政经济压力,但不能习惯性地依赖行政收费。
相对于税收,行政性收费所具有的收费标准与类型的随意性、征收主体的多元性以及收费与征收主体之间的利益关联性,尤其是后者,使得政府部门具有乱或滥收费的内在倾向性,使得对行政收费的管理变得十分困难。
文明法制社会必须依法对行政性收费进行严格限制,重大议案必须履行必要论证程序。
面对公共物品供给上的经济困难,为什么不考虑减少政府行政开支呢?政府精兵简政、勤俭节约、减少开支、减少人员设置十羊九牧之现象,难道不是在公共物品提供方面增加资金和缓解还贷压力的途径吗?
此外,减少公车数量同样可以改善城市交通,保障市民路权。一些城市在举行重大会议或公共活动时,临时部分封存几天公车,城市道路顿时畅通无阻,交通秩序大为改善,难道不证实了减少公车对减缓交通压力的关键作用吗?
目前,面对城市道路拥挤,过多地归咎于私家车并总想着法儿限制私家车,是不公正的,也是不完全符合产业政策和小康社会的建设目标的。
如果公共政策,比如征收路桥费,实质上是在挤压私人空间,那么,这就是对私人权利的侵犯。
作为民意代表,参政议政必须具有专业视野和公正立场,决不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个人利益,更不能成为既得利益者的代言人。
总而言之,征收路桥通行费徒增私人费用、侵犯私人权利、助长政府随意决策与滥收费之风,且不能有效达到缓解交通压力之目的,因此,断不可行。
征收路桥费事关重大,需要慎之又慎地对待。政府应该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层面,对待郑州市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议案。霍彦立 来源:东方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