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
日前,死刑研究专家刘仁文认为,把枪决、注射死刑统一为注射死刑的条件已经成熟,国家应当拿出专款,在各地建立规范的注射执行死刑刑场,并建议修改刑法和刑诉法,废止枪决的方法。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追求更加人性化的死刑执行方式成为人类文明演进的一个普遍趋势。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于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规定了枪决和注射两种死刑执行方式,迈上了死刑执行的人道主义轨道。
注射死刑不仅可以为犯人保留一个完整的尸体以维护其“最后的尊严”,而且在减少死刑犯的痛苦和减轻执行人的心理压力方面也大有裨益。但是经过10年的实践,这两种并存的执行方式却形成了“冰火两重天”的境地,枪决依然是我国死刑执行的最主要方式,而注射似乎正在成为执行死刑上的一个“优待”。既然注射的方式较之枪决更为人性化,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那么为何注射方式未能获得大范围的推广呢?
问题的根源在于世人观念中的报复心态以及对死刑及死刑执行威慑力的迷恋。在很多人潜意识里,对“罪大恶极”的死刑犯给予人道主义待遇就是对犯罪的“宽容”,这样只会助长犯罪的风气而无法震慑其他犯罪分子。其实,对死刑犯而言,生命被合法剥夺就预示着已经为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死刑的目的仅仅在于合法地结束犯罪人的生命,而不在于以何种痛苦的方式去结束。
所以,要全面废止枪决而改为注射的方式,除了国家加快制度建设和条件保障的步伐外,更关键的则在于去塑造一种科学、文明的民众刑罚观和健康、理性的社会心态。
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