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秦始皇本纪》载:“赵高欲为乱,恐群臣不听,乃先设验,持鹿献于二世,曰:‘马也。’二世笑曰:‘丞相误邪?谓鹿为马。’问左右,左右或默,或言马以阿顺赵高。”过去两千多年间,类似的故事似非罕见,否则指鹿为马这一成语恐怕也不会如此多为人知。
去年4月2l日,许霆和郭安山两人在广州市商业银行一网点用ATM提款时,发现银行系统升级出错,取1000元卡里才扣一元,因此两人多次从该提款机取款,许霆共提取现金17.5万元。事发后,郭向公安机关自首。而许在潜逃一年之后被捕,并于日前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受过正规法律教育者都知道,此案虽然疑似刑事盗窃案,实为民事不当得利案。凡是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如售货时多收货款,取款时银行职员多付款给你,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必须返还,但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广州市司法机关以盗窃罪逮捕、起诉、判处许霆,正似指鹿为马,以刑事手段替代民事手段,让消费者为广州市商业银行过去曾经或今后可能的类似过错,承担没有法律依据的刑事责任。我就不相信经办此案的公检法人员都没受过正式的法律者教育,但我知道,中国公民的人身权和自由权,在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的眼中确实不值钱! 沈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