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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报:河南高速公路收费站收取国道通行费
新闻日期: 2007年12月24日 08:20:12

       “先交10元国道通行费!”在“连霍高速”三门峡收费站,收费员催促着一位挂山东牌照的桑塔纳车司机。“高速公路收费站凭啥征收国道通行费?”司机不解地问。“省政府有批文。”一位工作人员理直气壮地回答。

       《市场报》记者在收费站看到,来自陕西、山西、河南等省的大小车辆川流不息,高峰时段40分钟就有近百辆车通过,收费员在递接卡的同时,还忙着加收310国道通行费。

       一位姓曹的司机告诉记者:“我开车近30年,几乎走遍全国各地,高速公路收费站收取国道通行费,还是第一次碰到!”

       三门峡市的一位司机怨气十足:“我刚经过三门峡东边的卢家店收费站,已交过310国道费,这里还要重复收费,真是不合理!况且,国道上的收费站只是从西移到东,并没有撤掉。如此一来,就连不走310国道的车辆也要被收费,简直是‘霸王’做法。”

       《市场报》记者从“连霍高速”三门峡西收费站了解到,从2005年6月1日起至今,该站也在征收310国道通行费。也就是说,不管从哪条路来的车辆上高速都要缴纳310国道的通行费。如今,原来三门峡市到三门峡西之间的一个收费站已变成了三个收费站:国道上有卢家店收费站,高速口有两个代收站。也就是说,车辆走国道要缴费,不走国道、走高速也要缴国道通行费。

一纸批文、漏洞百出

收费依据存疑问

       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市场报》记者采访时,对“连霍高速”三门峡收费站和三门峡西收费站征收310国道通行费的事实给予了确认。这位负责人表示,两个收费站均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文,代征310国道通行费。批文的文号是[2005]56号,发文时间是2005年4月22日,在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网站上可以看到。

       《市场报》记者上网查找发现,河南省政府[2005]56号文件仅有两份:一份文号为豫政[2005]56号。另一份文号是豫政办[2005]56号,时间和内容都不能“对号入座”。按照常识推断,政府在一年内所发的文件应当不会重复使用“56号”。

       经过努力,记者终于看到了一份没有文号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10线三门峡收费站的批复”。其内容共有五条,是河南省政府针对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310线市区段改建代征收费和还贷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发文时间是:2005年4月22日。

       为客观、公正地解读这份“批文”,记者采访了有关资深法学专家。他们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不是所有政府工作部门都是国道的执法主体;地方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其辖区内的国道只具有管理权,不具有行使收费的权利,对国道的改建及收费越权报批,程序明显不当。

       一位专家还指出,这种“代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性质,不是国道的执法主体,无权对国道通行费实施征收或代收。“批文”中“代收事宜由与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解决”的提法,是法律所禁止的。

看似代劳、实为牟利

非法行为还要持续多久

       据当地交通部门的有关人士透露,高速三门峡收费站和三门峡西收费站代收的国道通行费使用,也是按省政府的“批文”执行的。也就是说,“所收通行费在确保原有站点足额还贷的基础上,超收部分用于偿还国道310线三门峡市区段改建工程贷款及代征费用。”

       对此,法学专家们对“批文”内容存在的严重违法性也给予了详尽说明:一是超范围代收国道通行费。批复的是代收国道310线三门峡市区段通行费,实际中却还收取了国道209线三门峡市区段和三门峡市区段外的通行费。二是擅自改变了征费标准。国道通行费的征收标准怎么能按“省干线公路收费标准”执行呢?三是没有明确核定代征年限。四是重复征费。五是非法动用国有资产。国道收费站及国道改建工程均由国家投资兴建,所收通行费为国家所有。在没有得到国家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足额还贷”。代征费用是一种居间劳务费,超收部分如果“偿还”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代征费用”,就是非法侵占国家资产。

       河南省一位政协委员说:“这样的批文究竟是如何出台的,其中许多细节恐怕很难得到证实,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份批文是否‘真实合法’。从程序到内容至少有两点能够确认:一是文件的报批程序明显不当;二是批复的内容严重违法。”本报记者 史钧 来源:市场报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黄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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