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诱奸同性是法律盲点造成定罪难
新快报讯据《大河报》报道,12月15日,16岁少年小钱(化名)被自称是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李某强暴。当小钱的家人想寻求法律帮助时,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难题:对于李某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到底应该如何定罪量刑,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专家呼吁,加强对我国男性性权利方面的保护。
美少年梦想从艺
小钱家住郑州某都市村庄,长相俊美的他一直梦想当个艺人。2007年12月初经亲戚介绍认识了自称是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李某,李某声称能帮小钱搞到内部指标,于是小钱家人花了很多心思和李某“密切”关系。12月15日,李某酒足饭饱后拍着胸脯说事情包在他身上,小钱元旦后就能去学校报到。
当晚,李某让小钱到其住处填写所谓的志愿表,不想第二天才回来的小钱闷在屋里一整天不愿出门,晚上小钱告诉家人自己不愿意上艺校了。看到他的反常情绪,家人反复询问后不禁大吃一惊:原来,15日晚,李某把小钱带到其住处后,一个劲夸小钱长得漂亮,并以检查身体条件为由要求小钱脱光衣服,随后对其进行了鸡奸。小钱家人听后火冒三丈,他们怒气冲冲地来到李某住处,却发现已是人去楼空。
定罪量刑难有凭据
小钱父母很伤心也很气愤,表示一定要为儿子讨个公道。可当他们想寻求法律途径时,却遇到了难题。原来,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男人对男人强行发生性行为,如何定性,一直是法律上的漏洞盲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说强奸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妇女,鸡奸不属于强奸罪。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此类案件,要么不定罪,要么往往只能以其他名目轻判。”当小钱父母询问能否以强奸罪论处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的朱广晓律师这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