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今日安报报道:(记者 谢耀军 实习生 王少华 通讯员 张新杰)因为学生没有按时就寝,一怒之下,教师对其进行了殴打,并诱发学生患上了癔症(又称歇斯底里症)。昨日,记者从许昌县法院获悉,所属学校为此赔偿学生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30125.56元。
2005年3月30日晚上,许昌县张潘镇第二中学的教师杨某上完课,像往常一样巡查学生的就寝情况。晚上10时30分后,杨某发现学生小强(化名)没有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休息,因为小强最近不仅违反学校纪律,学习成绩也明显下降。为了“教育”一下他,杨某便对“捣蛋”的小强进行殴打,当即导致其头疼、头晕。见状,杨某打电话通知了小强的家长。
次日,出现精神失常症状的小强在该镇卫生院进行治疗,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癔症。为此,在家人的陪同下,小强将许昌县张潘镇第二中学和教师杨某告上法庭,认为杨某在履行职责中无故殴打原告,二被告应该赔偿。
但被告杨某辩称,因为原告违反了学校的作息时间和校规才打他的,但并没有殴打原告的头部。此外,为了证明被打只是原告患上癔症的一个诱因,杨某还提供了小强的医院病历续页两份,证明原告拒绝治疗,其表现为心理疾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殴打与癔症并不完全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学校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后经法院认定,杨某的行为为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学校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何谓歇斯底里症?
歇斯底里症也称癔病,是神经官能症中的一种类型。其典型的症状是患者自己认为失去身体某部分的功能,而且也确实表现出身体某一部分功能的丧失。大多数癔症是直接由精神刺激所诱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