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二的《中国青年报》以《网络新闻标题夸张化面临法律阻击》为题报道了一起正在提起的因网站转载新闻时篡改标题而引发的名誉权诉讼。报道称,云南籍女留学生易兰(化名)在奥地利留学期间被无辜卷入偷渡案,已于2006年被证实无罪且正在向奥地利政府主张国家赔偿。2007年11月,《南风窗》以《偷渡,留学中介与国家赔偿》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此后,搜狐网在转载该报道时却将标题改为“中国女子偷渡奥地利留学被关押4个月精神分裂”。该标题“让许多不明真相的网民望文生义,对易兰横加指责”,使其病情出现反复。易兰的代理律师张宏雷表示,“易兰可能是到目前为止‘标题党’的最大受害者。”
该报道引起了媒体和公众对“标题党”现象的又一次热烈讨论,有时评作者指出,“在声讨和惩罚这种令人深恶痛绝的恶俗行为时,也不要将矛头只对准了‘标题党’本身”。因为“标题党”盛行的表象背后有着复杂的原因,如著作权法的滞后,部分公众的审美趣味比较低俗,以及信息爆炸时代的激烈竞争等。(之间:矛头别只对准“标题党”《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年12月14日)
笔者不认为著作权法的滞后导致了“标题党”的盛行。尽管有作者发现其作品被转载时,“标题被改至南辕北辙、完全扭曲了本意的程度”,却“找不到什么妥切办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证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现行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标题属于作品的一部分,并不例外地不受法律保护。之所以形成“找不到什么妥切办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的局面,是因为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不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歪曲、篡改其标题的侵权人停止侵权,却不能从中得到经济赔偿。况且诉讼费时费力,权利人也就很少单独以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提起诉讼了。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的王君超博士和央视资深评论员郑根岭先生在今年8月先后撰文分析过“标题党”横行网络这一“中文互联网世界的一个奇特文化现象”。俗话说,“题好一半文”,做标题一直是报刊编辑的一项重要基本功;而在互联网时代,网民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多地获取堪称海量的信息,除了借助搜索、加入收藏等个性化手段外,只能通过察看标题来决定是否点开一个新闻链接了。因此也难怪在今天的网络传播领域里,对精彩标题的追求简直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然而,诚如王君超博士在文章中指出的,好标题绝对不应该让人反感、产生歧义。当新闻徒有一则好的标题却不能用内容来吸引读者,或者编辑不重视原创,只重视在标题上兜兜转转时,无论标题“多么引人,多么有趣,都不过是滚滚网络洪流中的泡沫一掬”。
“标题党”现象让笔者想起了曾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流行中国的“假领子”。据说当时爱体面的人们都穿着干净整齐的衬衣上街,但其中有不少缺衣短袖的“假领子”混杂其中,招摇过市。新闻的标题就像衬衣的领子,将影响别人留下的第一印象。雅俗共赏的标题能给新闻增色不少,干净立挺的领子会让主人精神百倍。然而,点开页面方显新闻内容好坏,脱下外套才知衬衣质量优劣。如果说“标题党”像是耐看不耐寒的“假领子”,最多不过被斥为“徒有虚名”的话,歪曲、篡改别人新闻的标题就多少有剪坏新闻“领子”的“毁容”嫌疑了。更何况,歪曲、篡改标题不仅仅剪坏了新闻的“领子”,还可能糟蹋了该条新闻的传播效果,引起负面的社会影响。因此,作为网络编辑,可得拿捏好裁剪的分寸,千万别剪坏了新闻的“领子”。(来扬)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