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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博客上传播色情内容获刑10个月
新闻日期: 2007年12月18日 14:23:47

    (记者彭姣时、唐红杰 通讯员王创辉)因开博客上传淫秽内容的文章9篇、色情图片34张,只有初中文化的陈某超,近日被法院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该博客点击量近百万

  据了解,陈某超,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徐闻县人。经查,自2006年8月开始,陈某超在长安镇乌沙江贝建荣苑某室,利用电脑设备通过互联网登录博客网建立了“烈火719”博客,上传文章和图片免费供网民阅读、浏览,其中含有淫秽内容的文章共计9篇、色情图片共计34张。据公安部门统计,至案发时止,该博客点击总次数共计946512次,其中点击淫秽色情文章的次数为110306次。今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将陈某超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作案用电脑一台。

  今年9月,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陈某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的文章和图片,实际被点击量达到二万次以上,情节严重。鉴于陈某超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认为点击量不实上诉

  宣判后,陈某超不服一审的判决,提出上诉。陈某超表示,他并没有故意传播淫秽物品,一审认定的该博客的点击次数也不属实。东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陈某超将淫秽物品放在个人博客内,明知他人能够浏览该内容,却没有设置任何浏览限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性。至于博客的点击量,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了相关证明予以证实,陈某超在供述中及一审开庭阶段对此均无异议。

  因此,东莞中院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裁定。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王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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