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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法院一桩拖欠案10年未审结 自称有不足
新闻日期: 2007年12月05日 07:36:10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河南日报报道:(记者 高 勇)“为了10多万元的货款,让我伤心了10年。原因是一个不该再审的民事案件,在宛城区法院前后竟审了10年,至今无果。难道真的就没人能管了吗?”最近一个时期,家住河南油田、现年54岁的李永贤,多次向记者诉说了他的遭遇。

  案件“回放”

  1996年底,南阳市建筑三分公司承建了河南油田炼油厂某工程,承包人季汴京于翌年6月19日派冯信南等人,在李永贤的门市部提走了50套四防防爆灯具,冯等人打有凭据,没付款。但货提走后,季一直避而不见。经李多次催要,1998年9月1日,季写下还款保证,但逾期仍未给分文。李遂将季诉至宛城区法院官庄法庭,同时申请了诉前保全,标的14万元。经宛城区价格事务所鉴定,李的灯具价值为110400元。1999年7月20日,官庄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季汴京支付灯具款110400元及利息,三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判决后,季及三分公司没有上诉,也没付款。同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可由于在保全期间6个月内法庭不开庭,等李拿到判决书时,保全期已过,冻结款不知去向。后法庭虽执行回1万多元,李却分文未见。2000年4月12日,法院又下发(1999)宛民再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中止执行。理由是原审“被告季汴京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评估鉴定未经质证,原审程序违法。”但2001年9月18日再审开了一次庭后,至今没结案。

  再审“依据”

  宛城区法院进行再审的根据是,该院官庄法庭第二次委托宛城区价格事务所的第二份价格鉴定,以及宛城区法院经济庭委托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鉴定书。但据了解,官庄法庭原庭长及办案人员均否认二次办过委托,并且第二次进行的价格鉴定在宛城区价格事务所查无档案。那么第二次价格鉴定(署名是委托机关:官庄法庭)就是一个假鉴定。何况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官庄法庭早已审结此案,若再委托显然非法!

  南阳市中级法院2001年1月8日作出的价格鉴定,委托单位是宛城区法院经济庭,可据民事庭的法官说,凡到审监庭的案件就不往经济庭分了。经济庭就没有办理此案一审,又没有办理再审,何来委托?且经济庭早已改为民庭。

  裁定之“疑”

  就是依据这样的两份“鉴定”,宛城区法院下发了(1999)宛民再字第68号撤销原判、中止执行的民事裁定。河南国基和新律律师事务所的张建营、张平力两位律师说,宛城区法院进行再审的依据即两份鉴定,显是“空中楼阁”!其再审裁定更是漏洞百出:

  其一,裁定书说,根据季汴京的申诉,法院进行了听证复查,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事实上李没到庭,又没有委托人代理,那么法院给谁听证了?而且从裁定书作出到当事人手里,时间竟长达16个月。

  其二,季汴京申诉主要是对判决价格有异议,但再审案件依法应在宛城区法院审监庭办理,不能由原审的官庄法庭审理。所以,把官庄法庭第二次委托价格事务所作出的鉴定作为再审依据显然违法。而“宛城区法院经济庭”委托南阳市中级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认定灯具价格从原11万多元鉴定成23614元,少了8万元!而季汴京曾在庭审中当庭认可拉走李的灯具款为110400元,此款与季汴京的工程结算数字相一致,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其三,一审案结后官庄法庭又委托做了一个鉴定,宛城区价格事务所重复鉴定该灯具价值仅为38840元,违背了本行业同一价格事务所不能重复鉴定的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25条之规定,只有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在法庭上才享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而本案早已审结,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怎能再委托?季汴京在庭审中虽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交纳费用,早已丧失了权利。

  其四,自裁定下发至今已7年多了,李无数次上访,有关单位领导也多次批示。7年多来,李从油田到南阳去郑州,脚曾被摔成骨折,并患上了心脏病,使其身心疲惫,苦不堪言。案件久拖不判责任谁担?

  法院“说明”

  今年7月30日,宛城区法院就此案给记者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称:

  “本案进入再审程序后,关于货款价格鉴定,有一审时的鉴定及补充鉴定,复查时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提起再审时的鉴定,价格相差很大,分别是11.04万元、3.384万元、2.36万元。就灯具价格的不确认情况,再审合议庭进行了实地查看并询问有关人员,还到原审原告提供的购买地进行了查访,均无实际进展,庭审中双方对灯具款各执己见,争论不下,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工作也未能实际操作,主要由于价款难以判定,合议庭拟中止审理,未结本案,后又由于原承办人及合议庭人员退休,更换承办人和原审被告查找不到等原因,案件仍无进展。

  “本案已引起本院高度重视,2006年7月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已于2006年8月查找到在桐柏施工的季汴京,敦促其参加诉讼,又于9月份针对已改制的第三分公司调取了工商登记资料,经与各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后,拟定开庭审理时间,却主要由于李永贤抵触情绪强烈未能进行。

  “……由于李永贤的思想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做,本院也已通过多种方式做此工作,但其情绪还不太容易转变,本院将抓紧时间,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尽快审结本案。”

  何时结案

  一个本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就这样拖了10个年头。去年下半年,李永贤曾就此向本报反映,本报将其有关材料转请南阳市中级法院的主要领导阅处并反馈结果,但毫无音讯。今年3月30日,本报“民生热线”又刊发了这一事件,但直到记者7月29日采访时,仍无任何消息。7月30日,宛城区法院有关领导面对记者的采访,不得不承认其在办案过程中“确有不足”,力主早日再次开庭,审结此案。

  李永贤聘请的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在原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季汴京已经明确放弃了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后来的两次价格鉴定因程序违法及鉴定对象错误依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且本案已经过公开审理,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应再次开庭,应当及时宣判。

  愿此案早日审结,当事人在期待着。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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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来自 123.4.111.123网友发表评论 评论日期:2007-12-05 12: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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