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方 | 河南论坛 | 法治 | 经济 | 环境 | 科技 | 地产 | 旅游 | 教育 | 体育 | 娱乐 | 软件 | 女性 | 婚庆 | 健康 | 网址 | 邮局
新闻报料:65936929
信息合作65935908
位置:法治报道 > 政策解读 > 正文
制售假药致人死亡可能判死刑
新闻日期: 2007年11月30日 10:23:59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在其网站上公布《关于办理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按照该征求意见稿及刑法相关规定,制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将可能判处死刑。制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将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份征求意见稿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出具证明,就可以认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可能成为判断是否制售假劣药品的鉴定方。

  在此之前,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过《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才可认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属于“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按照征求意见稿,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医疗机构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购买、储存、使用,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购买、储存、使用,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李晓光
相关新闻:
制售假药致人死亡可能判死刑    [11月30日]

【相关评论】
>> 综合信息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第一次登陆将自动注册,请牢记用户名及密码!)
金水区监察局每天发短信 提醒干部“防腐”
南极科考再添“重兵”
河南艺术中心落成 历时四年总投资近10亿元
河南:向中小企业拉赞助、乱摊派将被追责
河南:机场、火车站改扩建要经安全机关审批
河南:取用黄河水过程中拦沙排沙最高罚5万
1.5万欠款收费2050元 市民:法院执行费价高
洛阳司机被罚后发帖骂人 交警起诉索赔一元
尉氏小伙天生一只耳 医生为其实施再造左耳
为让爱猫吃上野味 安阳男子弹弓打坏奥迪车
河南省直机关爱心捐助卢氏特困户471.6万元
仨代理商起诉 河南“网络电话第一案”开庭
热捧帅警察反衬“性感疲劳”
不能让“带血爆竹”迎接新年
借读费怎能与暂住证挂钩?
从老人街头擦鞋挣党费说起
冷漠愈演愈烈催思道德成本
制度给生命让路是有条件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速测试 | 版权声明 | 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人民日报社 〖人民网·河南视窗〗 京ICP00006号 主办: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 人民日报驻河南记者站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您认为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
   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站常年法律顾问: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 魏德强 甘泽远 律师
 律师 联系电话: 13703718105、13073728706